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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門服役的阿榮,是部隊的伙食兵,每天的工作就是張羅隊上弟兄的三餐。有天一早輪到阿榮採買,但因他睡過頭,匆忙飆車要趕去市場,結果在路上一個大轉彎處翻車,阿榮整個人被軍車壓在底下,動彈不得。等到部隊弟兄趕到將他拉出來時,阿榮已經沒有了氣息。
消息傳回家裡,阿榮父母簡直不敢相信,前幾天才打電話回來報平安的兒子,竟已天人永隔。就在辦理喪事期間,有位叫阿昌的年輕人到家裡來,說是阿榮大學的同學,現在在保險公司當業務員,因為之前阿榮曾向他投保三百萬的意外傷害險,所以他一得知阿榮出事的消息後,就特地趕來慰問,並要拿相關資料為阿榮辦理保險理賠。
阿昌向阿榮父母打包票說,因為阿榮是意外車禍身亡,事故非常明確,所以三百萬保險金應該四、五天就會下來,到時候他會親自拿支票過來。
結果,半個月過去了,阿榮的父母都完全沒有阿昌的消息,正在煩惱會不會上當受騙時,阿昌終於來電話了。他一直跟阿榮的父母道歉,說因不知道該如何跟他們兩老解釋,才遲遲沒有與他們連絡。
去當兵沒通知理賠打六七折
原來是阿昌為阿榮規劃的意外傷害險出了狀況。當初阿榮投保時是在電子公司上班,是內勤職員,屬於傷害險中的第一類職業等級,但當兵後職業的危險等級就提高為第三類(一般軍人)。傷害險條款中有個「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規定被保險人若變更職業或職務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如果沒有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是按保戶原繳保費與應繳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以阿榮的情況,原本是投保三百萬保險金,按第一類職業與第三類職業的費率比(1/1.5)計算,則保險公司只給付二百萬元
聽到這樣的說法,阿榮的父母與親友都覺得保險公司太欺負人。
工作越危險傷害險保費越貴
意外傷害險與人壽保險不同,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性別為費率釐定的標準,而是按被保險人職業的危險程度制定費率,職業危險越高者傷害險保費就越貴。因此,二十歲和六十歲的人,如果所從事工作的類型相同,那麼投保傷害險時兩人的保費負擔就一樣。
既然是以職業類別做為費率計算的基礎,當保戶更換工作時,便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承擔,因此,傷害險保單條款才會有這樣的規定。
職務變更通知的規定待檢討
只是被保險人都了解傷害險條款有這樣的規定嗎?業務員招攬時都有充分的告知嗎?只要更換工作,就要通知保險公司,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細瑣但實務上又做不到?
雖然,保險是一種契約,保單條款的相關規定,保戶理應遵守,理賠人員更應依條款規定處理賠款。但是,在定型化契約與實務問題的考量下,對於傷害險「職業變更通知」的規定,實在有加以檢討改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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