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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既往症過了兩年仍需告知
文/陳淑惠 | 2003.03.01 (月刊)

前年才開刀治療甲狀腺問題的小蟬,雖然之前就已經買了一張醫療險,手術之後更覺得醫療險保障的重要性,因此便向當時常來找小蟬同事的保險業務員買了一張醫療險,但是小蟬投保當時居然忘記前年開刀的事,所以也沒在要保書上勾寫。

怎料上個月甲狀腺機能亢進的舊疾復發,小蟬只好再度進行手術治療,原本以為過了兩年應該沒事的,怎料保險公司卻不予理賠,氣急敗壞的小蟬便因此打電話找中心顧問評理。

當聽到小蟬在電話中的描述時,大概已經知道這又是一個只能傾聽及令人引以為戒的例子。但是小蟬卻一直反問︰「不是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要賠嗎?」

原來小蟬錯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當「擋箭牌」了,其實在醫療險保單條款上寫明: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換句話說,原則上只要是既往症都不是醫療險的給付範圍。

不過,常有消費者聽了這樣的說明,更直截了當地說,「如果既往症說與不說都不會賠,那麼還要據實告知嗎?」當然要!因為保險公司仍須做為核保上的考量。以小蟬的例子而言,剛好她的保單已經滿兩年,否則如果在兩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的話,不但無法獲得理賠,保險公司還可解除契約,而且保戶所繳的保費,也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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