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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壽險投保率已超過一四○%,相當於每個人都擁有一張以上的保單。因此被保險人的健康、存亡,自然就演變成醫師、病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三角關係」。由於保險公司對於被保人的健康、存亡承擔著不同的理賠責任,譬如到底是「疾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其住院、手術是「一般疾病」或是「惡性腫瘤」,所牽涉的理賠金額常達數十萬、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差異,因此,保險公司更不得不想盡辦法取得詳細的醫療紀錄,以確保理賠作業「正確、快速」。而病人與醫師方面,自然也因為在理賠過程中的認知差距,而無法與保險公司三方達成和諧互信的關係。
臨床醫學VS.保險醫學
造成醫師、病人與保險公司關係緊張的主要原因,在於臨床醫學與保險醫學間存在的基本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主要導因於臨床醫學與保險醫學間不同的責任、可應用的空間與方法,說明如下:
◆責任的或然率:臨床醫師對病人負有百分之百的責任,治療成敗完全沒有迴避的空間,但保險醫師卻只要在意疾病發生率,而不必對投保人承擔個別責任。可是,臨床醫師在向病人詳細解釋後,便不必承擔病情發展的絕對責任,而保險醫師卻必須就發病或然率,直接給予某些處置。譬如:臨床醫師可以只告訴高血壓病人,他發生中風的機率比較高,未來萬一真的發生中風,並非臨床醫師的責任,而保險醫師對於高血壓病人所具有的「偏高的中風風險」,卻必須直接給與「次標準體」處理。又譬如:剛完成錐狀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病人,臨床醫師只要吩咐定期抹片追蹤即可,但是對於投保防癌險或重大疾病險的投保人,保險醫師卻必須給與「暫緩受理」的處置。
◆直接的責任:臨床醫師對病人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告訴病人是否患有某種疾病,所以偏重於確實診斷、如何確定病情與進行治療。儘管保險醫師已經給與次標準體條件,其實只是「風險等級」的歸類,並不等於認定被保人一定會罹患那種疾病。就像剛完成錐狀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病人,臨床醫師吩咐定期抹片追蹤,是為了防範可能性非常小的「復發」,但保險醫師卻必須為了可能性非常小的復發,而不得不給與暫緩受理的處置。
◆繼續追蹤的機會:許多疾病都具有「持續演變」的特性,因此「定期追蹤檢查」就成了臨床醫師非常有用、不得不用、也是大多數病人都可適用的尚方寶劍。可是保險醫師卻只有簽訂保險契約時的唯一機會,可以處理投保人所具有的額外風險,簽約之後保險公司就必須承擔責任。不管是已經切除的子宮頸癌、偶爾復發的尿路結石、消化性潰瘍,或是需要長期追蹤治療的慢性疾病,保險醫師都只在承保作業時有機會就投保條件做處理;不管投保人病情將來如何變化,保險公司都必須依據契約條款來承擔應負的責任。
◆責任期的長短:臨床醫師通常只偏重於數天、數週或數個月的「短時間病情變化」。可是許多保險契約都是提供數年、數十年、甚至終身保障,因此對於某些「輕微異常」,也因為必須顧慮長遠的影響,而不得不從嚴處理。譬如:醫學界認定的「癌前期病變」,儘管並不表示一定會演變成癌症,但保險醫學寧可審慎評估。
◆契約條款的規定:臨床醫師可以依據純醫學學理來處理病人的病情變化,但是保險醫師還有契約條款必須遵循,因此導致臨床醫師的許多「不能理解」。譬如肝細胞癌病人,臨床醫師只要各種資料「大多符合」就可以簽發「肝細胞癌」的診斷書,可是保險契約條款卻規定惡性腫瘤的認定,必須有「病理組織報告」為依據。
瞭解了臨床醫學與保險醫學的差異,將有助於被保人、醫學及保險公司三者間的相互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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