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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有價值的保單
文/林麗銖 | 2008.04.01 (月刊)

一位醫護背景出身,轉戰壽險招攬工作的業務員,打電話來抗議她的公司拒絕理賠客戶住呼吸照護病房的費用,她氣憤又無奈的說:「要我如何跟客戶解釋,替他安排的醫療險竟然連住這樣的病房都不賠。甚麼對價平衡原則、保單條款規定的大道理,我能講給客戶聽嗎?我是學護理的,當然了解甚麼樣的情況才需要住到呼吸照護病房,為什麼一般病房都賠了,呼吸照護病房竟然不理賠呢!」

這位業務朋友的問題,算是一種常見的保險理賠糾紛,若仔細探究這類問題的癥結,業務員未熟知條款規定及保單內容與業務員、客戶的期待有落差是主因。許多保戶,也包括不少保險業務員,常會用自己的想法來認定保單所應提供的保障內容,往往要到出了狀況,才驚覺原來條款有這樣的規定、原來不是只要住院就都可以理賠、原來…。

再多的「原來~~」一旦遇到法令規定與保單條款,都只能怪自己沒有認真看清保單內容。畢竟保險還是法律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標準就是保險條款。對於條款特別列明不在保障範圍的事故,成本當然也已在費率中反應,基於對價衡平原則,保戶理當無法要求給付,我想這也是那位業務員深知的道理,所以她的語氣才充滿無奈。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商品提供的保障內容,不但與客戶,甚至與自家業務員的預期都產生明顯落差,那麼商品本身是否就有檢討的空間?還有,如果遇到保險糾紛,老是搬出「保險是法律契約,一切依照條款規定處理…」這類制式、冰冷的辭令,要如何期望保險能在民眾心中,留下溫暖、平安、快樂與希望的形象?

保險業在設計商品時,除了利益考量外,如果也能從保戶需求的立場出發,思考到底保險要扮演甚麼角色、該提供甚麼樣的服務。應該就不致於產生讓客戶,甚至業務員無法接受的情況,而類似的糾紛想必就能避免。

有位中風導致全殘的客戶,一直不敢提出全殘給付申請,因為申請後主約就會終止,連帶使得所有醫療險附約也要被迫中斷,這對目前最需要醫療保障的他相當不利。

主約終止附約就一定不能繼續嗎?如果保險公司願意有何不可呢?目前國內已經有保險公司主動提供全殘客戶「附約延續條款」,不但繼續提供醫療保障,而且還豁免保費。這種以客戶利益為最大考量的保單,才是真正有價值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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