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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責任保險理賠無罪
| 2003.11.01 (月刊)

最近的台灣真不「保險」!從台銀存戶金融卡存款被盜領、育林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在鶯歌平交道上遭火車撞擊,造成學生四死三十七傷、台東遊覽車與砂石車對撞,造成五死十二傷、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員劉偉杰盜賣客戶價值超過三十億的聯電股票……不僅令受害人惶恐、傷痛,也令社會大眾不安。

每天看電視新聞,都要做好看到重大犯罪或意外等最壞的「最新消息」的準備,這樣的亂象,不禁令人憂心,台灣生病了嗎?這些事件的受害人,都獲得應有的賠償或保障了嗎?

雖然每次重大事件發生,保險總會成為各類媒體後續必然會討論的話題,但是其中有些報導,卻可能誤導民眾對保險的認知。

例如,最近育林國中四名在鶯歌車禍中罹難學生的理賠金,在幾經協調後,以每人七百二十萬達成協議。據報載,在協調過程,曾出現家屬與消保官質疑,扣除各種責任險的理賠之後,旅行社「自己賠的」部分太少的爭議。人命無價,不論理賠金多少,任何一個罹難者的家屬覺得賠償金額太低,是可以了解的,因為,對這幾位家長而言,失去的孩子已經無法挽回,心理的創傷也難以修補。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的本質與本意,仍然必須被正確看待。回溯保險的源頭,其實就是危險管理。因為人類在演化的過程中,不僅面對許多無法迴避的危險,例如天災,也伴隨創造了許多新的危險,例如發明車輛之後,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所以人類必須另外想出很多可以防範災難於未然的方法,或事後的亡羊補牢之計。而保險便是後者之一。

任何一個企業或個人投保任何一種責任保險,都是在為未來對他人造成不可預知的傷害,預籌準備金。只不過這個準備,是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購得保險公司的補償承諾,而非自己的銀行存款或其他型態的資產。若因責任險的理賠金是從保險公司出來的,便認為責任保險的理賠不能算加害人「拿出來」的錢,顯然扭曲了保險轉嫁被保險人的損失風險的原意,對未來責任保險的發展也將造成不利影響。

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責任保險對加害人或受害人而言都同等重要,因為若加害人自己無力賠償,受害人必然求償無門。企業或個人養成投保相關責任險的好習慣,不僅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也可以避免自己無力賠償而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不過,備妥事後的損失填補方案固然是必要的,但若能在事前的規劃更謹慎一點、相關設施更周全一點、作業流程更嚴謹一點、思考行為更縝密一點,大家的心靈更純淨一點,應該可以減少一些傷害與遺憾的發生。

而保險若能備而不必用,才是個人與社會真正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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