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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強制險失能理賠爭議 舊傷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文/鄭伃家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3.09.01 (月刊)

強制險是台灣投保率最高的政策性保險,一旦發生車禍,第一時間就會想到「強制險會不會理賠?理賠多少?」萬一不幸因車禍導致失能,強制險的「失能保險金」對受害者和家屬來說,更具有相當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強制險的保障項目中,失能保險金的認定和給付最為複雜,光是失能等級就有十五級共二○五項,比一般商業保險的失能等級更為複雜;即使只有一個字詞的差異,也會直接影響理賠金額,例如上肢關節失能,被認定為「存在顯著運動障害」(七級)或「存在運動障害」(九級),兩者理賠金額就相差數十萬元。

因此,一旦對失能等級的認定沒有共識,保戶為爭取失能保險金,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的狀況並不少見。

傷勢惡化 影響失能等級 保戶想提高保險金 遭拒!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一○七年發生車禍受傷,被送往聖功醫院急診住院治療,因傷勢尚未痊癒,出院後朱男又到奇美醫院繼續接受治療。經醫院認定,朱男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且神經系統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符合強制險第十一級和十三級兩項失能項目。隔年,朱男向保險公司申請失能保險金給付,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三,兩項失能合併提升為第十級失能,給付朱男失能保險金三十七萬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4條之3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2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1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1等級時,按第1等級給與之。

但朱男認為自己傷勢惡化,主張兩上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與神經系統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合併後,失能等級應提升至第六級,但這樣的要求遭到保險公司以「右肩曾經發生過車禍受傷,視為舊傷加重,並非本次事故所致新傷造成失能」為由拒賠,朱男不服憤而告上法院。

「右肩傷勢」成攻防關鍵 保險公司提兩大疑點

對於保險公司的說詞,朱男主張,病歷及診斷書均清楚記載,他車禍受傷部位包含「右肩挫傷」,奇美醫院診斷書也顯示,右肩關節活動度受限,符合「顯著運動失能」的失能條件,與這次車禍有「因果關係」,並非保險公司所提及的舊傷。

保險公司對朱男的主張提出兩個疑點。首先是「就醫過程不合常理」,從朱男一○七年一月發生車禍到一○八年三月期間,共有三家醫院(聖功醫院、國仁醫院、奇美醫院)共五筆就醫診斷紀錄。其中只有聖功醫院診斷書有記載右肩挫傷,後續朱男到國仁、奇美醫院治療的診斷書,都沒有記錄關於右肩的傷勢及治療情況。

保險公司認為,如果右肩傷勢嚴重導致不適,按常理應該會持續追蹤或接受檢查、治療,而不是事隔將近一年半,才突然提出奇美醫院針對右肩關節活動度受限的診斷證明書。

第二個疑點是「右肩不是第一次受傷」。保險公司發現,朱男多年前就曾經因為右肩失能爭議鬧上法院,一○四年朱男向法院對其他保險公司提出訴訟,由訴訟內容得知,朱男當時發生車禍,右肩受傷接受手術,可見右肩活動度早已受限,屬於舊傷,所以目前右肩失能狀況,並不是這次車禍所導致。

保險公司認為,朱男申請提高失能等級,疑點重重,主張朱男是因為過去右肩有舊傷,才導致車禍後右肩活動度受限,這次車禍對右肩的影響應僅輕傷,不足以導致失能,因此無法同意提高朱男的失能等級。

保險公司主張右肩舊傷 一審法官:必須舉證

為了弭平雙方對於失能等級爭議,一審法官重新委託奇美醫院鑑定朱男的失能等級,鑑定結果顯示,朱男雙上肢障害失能應符合第七級失能,且神經障害失能亦符合十三級,與朱男主張無異,至於針對朱男的右肩是否是舊傷,奇美醫院表示,當初聖功醫院的診斷書,已診斷朱男右肩曾有挫傷的情況,後來右肩活動度受損,確實是受到其他外力造成。

一審法官強調,奇美醫院屬於教學等級醫院,認定醫師的專業與公信力,因此採納該鑑定結果。此外,朱男一○四年、一○五年都曾因為車禍右肩失能,申請失能保險金未果而提告保險公司,結果都是敗訴,朱男未獲得保險金,可見朱男當時右肩傷勢輕微,所以這次保險公司以「右肩屬於舊傷」拒賠並不合理,保險公司也無法舉證朱男右肩是否有其他事故造成傷害,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需要賠付提高失能等級後的差額五十三萬元及延遲利息。

二審法官引述法律學說 保戶、保險公司「責任對半分」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結果,上訴到高等法院。

由於奇美醫院的鑑定報告,僅針對失能等級予以認定,並沒有詳述該障害與本次車禍的因果關係,對此保險公司再次提出質疑,並主張應重新檢視朱男右肩舊傷與本次車禍失能認定的因果關係。

對此,二審法官提出「蛋殼頭蓋骨理論」的法律學說。

蛋殼頭蓋骨理論

即使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並不會影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狀態,是因為該外力介入後,才導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所以不應因為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二審法官認為,儘管朱男右肩有舊傷,但嚴重程度並未達到失能給付條件;從奇美醫院鑑定意見也可得知,朱男右肩確實因為本次車禍傷勢而加重。因此,若要說「因為舊傷的緣故就全盤否認右肩活動度受損與本次車禍事故無關」,似乎太過偏頗。

不過換個角度,朱男右肩存在舊傷,車禍受到傷害的機率本來就比一般人高,若因此要求保險公司負擔全部失能責任,似乎也有失公允。

因此,考量公平原則,對於右肩傷勢所衍生失能等級升高的部分,二審法官認為朱男雖為受害人但與有過失,要求朱男應負擔五十%責任。

要求受害人負擔責任 有違強制險無過失精神?

對此朱男表示不服,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無過失責任主義」,不應該要求他負擔右肩失能結果五十%的責任。

對此法官解釋,強制車險所採用的「無過失責任主義」,是為了提供車禍事故受害者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因此不論加害者有無過失,被害人都可以申請理賠,但是強制險的本質仍屬於責任保險,因此在事故發生後後,仍必須確認車禍當事雙方各應負擔的責任比例。

然而我國在計算損害補償責任時須採用《民法》,並且在計算損害賠償時,若受害人與有過失的狀況下,應先適用《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規定算定應賠償金額後,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除強制保險給付的部分,才不致加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審法官強調,《民法》二一七條的「與有過失」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無過失責任」所規範的方向不同,並沒有相違背的問題。

最後二審法官更改原判決,減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二分之一,僅須再賠付朱男二十六萬五千元失能保險金及延遲利息,既給予朱男提高失能等級的機會,又能讓保險公司負擔相對合理的保險責任。全案定讞不得上訴。(一一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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