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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稅務關係上,可說是剪不斷,理還亂,如何在錯綜複雜的相關租稅規定上,妥善運用夫妻相互贈與的方式,以達節稅的功效,是十分值得了解運用的知識。
夫妻互贈財產 在所得稅上沒節稅效果
首先,在所得稅方面,雖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由於我國係採夫妻合併申報方式,故財產不管是屬夫或屬妻所有,其產生的相關孳息、收益均須合併申報,因此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在所得稅上並沒有節稅效果。
節稅撇步五大招
實務上,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由於可免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所以可能有以下可運用的節稅情況:
(一)夫妻在運用每年每人贈與子女一百萬元的免稅額度時,如果太太沒有足夠的財產或所得,可由先生先贈與太太一百萬元,再由太太贈與子女,反之亦然。但夫妻採法定財產制者,太太名下屬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含)前所持有的動產,如股票等,仍屬於先生所有,所以縱使太太以該動產贈與子女,仍舊屬於先生對子女的贈與,必須與先生的其他贈與合併計算,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仍須課贈與稅。
(二)如果財產集中由夫妻某方擁有,且大多屬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所取得的財產,那麼因為目前稅捐機關仍持「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取得的財產不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見解,所以未來持有高額財產的一方過世時,配偶可能無法行使取得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方法,來降低遺產稅負,這個時候可以考慮生前利用夫妻相互贈與的方式,移轉部分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的財產給對方,使夫妻二人持有的財產趨於平均,以降低未來可能的遺產稅負。
(三)夫或妻只有一人享受過十%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時,假如已運用過優惠稅率的一方再次出售自用住宅,想再適用這項優惠稅率,可考慮先將土地贈與未享受優惠稅率的配偶,再以其名義出售,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這樣就可以達到節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四)擬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並在二年內以配偶的名義重購,而想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規定的人,為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的所有權人與出售土地的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的規定,可考慮先將本人擬出售的自用住宅贈與配偶,再以配偶名義出售及重購,申請退還出售時已納的土地增值稅。此外,因為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所以配偶在出售自用住宅土地時,使用一般稅率就可以,應將每人一生僅可使用一次的優惠稅率保留至以後需要時再用。
(五)計劃出售自用住宅,並想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但因出售前一年內,自用住宅曾經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致不符規定時,可以把要出售的房地贈與配偶,等配偶取得房地後,如果沒有再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便可以適用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而且不受持有自用住宅須滿一年的限制。
做決定前先精打細算一番
上述方法雖然可以收節稅之效,但實際運用時,仍有以下幾點須特別注意,以免節稅不成,反而因相關稅費增加,造成損失:
(一)夫妻相互贈與,雖然可以免課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還是得列入遺產課稅,而且依據稅捐機關的見解,贈與配偶的財產並不屬於民法中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所以在課遺產稅時,配偶不得要求這部分贈與財產也要扣除半數。因此假如是配偶死後可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減少稅負的部分,有時並不需要在生前採用夫妻贈與的方式來移轉財產,以免弄巧成拙。尤其若非必要,夫妻間應該儘量避免經常性的大筆資金移轉。
(二)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在再移轉給第三人而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五八一五五號函規定,不得減除土地改良費及增繳地價稅(據報載,目前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草案規定准予減除);如果屬於重劃土地,並不得適用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十%的規定。因此,如果夫妻贈與的土地是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或是有高額的土地改良費用及增繳地價稅得扣抵時,應該必須仔細核算整體稅負是否有利,再做抉擇。
(三)夫妻相互贈與房地,雖然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須多繳納一筆房屋契稅,還須支付不動產過戶相關的規費、印花稅及代書費等,整體是否合算,仍須視個別狀況衡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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