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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結婚的蕭先生,在保險經紀人賴小姐的力邀下,以每年七千五百元美金購買一家設立在國外的基金,賴小姐說明這項商品只需繳費二年,第三年開始用錢滾錢,賺取獲利。二年後,蕭先生有急用希望提領部分金額,才發現賴小姐早已不知去向,求助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得知自己購買的竟是一張未在台灣合法立案的境外保單。
打著彈性繳費、高保額、保費便宜的訴求,以及高額佣金的誘惑,未經政府合法立案的境外保單,自民國七十六年起就以變額型與萬能壽險在台灣發跡,隨著國內壽險業者開始銷售變額型與萬能壽險,境外保單又以基金平台為訴求,透過投資型保險包裝,號稱可以連結全球基金來強化商品優勢,標榜保費低、高獲利、又保本,吸引不少高資產族群購買,甚至組團至海外簽約。
境外保單 高報酬、高風險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高獲利就伴隨高風險。境外保單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沒有在台合法立案,因此若衍生糾紛,政府不但使不上力,消費者更是求助無門。蕭先生雖然尋求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助,顧問也只能從密密麻麻的英文中找到該公司香港客服中心電話,致電對方卻得到查無蕭先生投保資料的答案,推測二期共一萬五千美元的「保費」,可能早已被業務員私吞。
雖然類似的例子層出不窮,但因地下保單並不合法,許多苦主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不敢把問題檯面化。金管會委員林建智表示,主管機關沒有相關糾紛的統計數據,原因在於就算消費者受騙上當,也不敢向金管會申訴,每年接獲的檢舉案件寥寥可數。
境外保單較便宜? 只是噱頭
購買境外保單爭議多,特別是許多高資產族,為了獲得高額利潤,不惜花大錢購買。林建智表示,銷售境外保單的業者因為利之所趨,打著低成本、高獲利的名義推銷高額保單,實際上往往只是為了賺取高佣金。消費者表面上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一旦保單出現問題,打國際訴訟的成本早就吞噬獲利空間。
他特別強調一分錢一分貨,就像水貨不能與提供保固的公司貨相提並論。買保險重視的是後續服務,販賣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在台灣沒有營業據點,相對就無法提供保戶優質服務。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卓俊雄表示,境外保單之所以吸引人,是因為商品費率較為優惠,除了將較高的死差益與利差益折算在保費上,業者還可省下設立營運據點衍生的大筆營業費用,而且母國的監理政策愈寬鬆,保險公司的營運成本就愈低,但也表示消費者的權益愈不受保障。
境外保單多以投資為目的,從發行公司到連結的標的都在國外,台灣法令無管轄權,保單到期後消費者是否能獲得應有的權益值得考慮,購買前一定要三思。
而且,境外保單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認可,申報所得稅時無法列舉扣除,換言之,所繳保險費不能抵扣每年二萬四千元的綜所稅免稅額。
此外,境外保單的公司在國內沒有營業據點,未來保戶申請理賠或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如果要到國外才能完成手續,不但曠日費時又勞民傷財。因此,就要保人的總投入成本而言,是否較購買國內合法保險公司的保單為低,實在有待商榷。
維護金融秩序 修法祭刑責
台灣最嚴重的境外保單糾紛發生在多年前,一群購買英國誠美(CMI)保險公司保單的保戶,因不滿CMI以保單獲利低於六.五%為由,要求保戶補繳保費、降低保額、或縮短原契約期限而走上街頭。
當時主管機關只無奈的表示愛莫能助,並呼籲消費者不要購買境外保單,隨著受害人數增加,立委才在去年底提案修法嚴懲銷售境外保單業者,除了核處罰鍰,還要課以刑責。
卓俊雄表示,禁止境外保單在國內銷售,是世界各國的趨勢,台灣對境外保單所採取的罰責可分為二個階段,民國八十一年增訂保險法一六七之一條,立法者考量經營保單者的罪刑較為重大,應處自由刑,而招攬人若同樣處自由刑則太嚴苛,因此只處以行政罰鍰。
只不過事隔二十年,境外保單市場成長快速,有消息指出,新成立的保經代公司,有超過八成在銷售境外保單,若消息屬實,已嚴重影響到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有立委提出拉高刑責,將銷售境外保單的業者視為重大經濟罪犯課處自由刑,以遏止歪風。若修法通過,未來銷售境外保單最高將面臨五年刑責。
涵蓋範圍太廣 內容有待調整
林建智表示,因境外保單涉及「設計保單」和「賣保單」二個層面,考量設計保單的保險公司都在國外,國內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而消費者是在銷售端的推波助瀾下同意購買,這些第一線接觸到消費者的人,明知違法還大力銷售,因此有立委提議將銷售者處自由刑。
修法過程中,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將銷售境外保單的行為界定在「招攬、代為經紀或代理」,向業者召開公聽會時,多數業者認為有正當性,表示贊同,只不過到了立法院又將文字修改為「介紹」,更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的保險業務」,改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涵蓋範圍變得很廣。
卓俊雄指出,此次修正的規範重點應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而不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前者是指未在台灣取得營業執照的保險業者,後者則包含了在台灣合法立案的保險公司,例如業務員為了搶業績而偷跑銷售還未送審核通過的「黑單」,就有可能因此面臨刑責,似乎有點矯枉過正。
卓俊雄進一步指出,修正後的法條可能出現的爭議還涉及再保險,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外國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屬於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然而,此外國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同樣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因此,再保險經紀人公司居間和這些國際再保險組織辦理再保險分出入業務時,也可能觸法,因此法案內容還有待釐清,以免超出了修法的本意。
合法保單多元化 杜絕地下商品
境外保單總是打著高資產、高報酬的訴求來擄獲人心,保額動輒高達五百萬美元(約一億多台幣),一般國內業者根本不敢出單。
卓俊雄表示,要不要對銷售境外保單的業者或個人課處刑責可以廣泛討論,雖然境外保單對國家經濟與人民權益可能造成嚴重影響,但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加強國內保險契約的多樣性,才可以提高國內保單競爭力。
主管機關也要負起嚴格執法的責任,確實取締不肖業者販賣境外保單,並嚴格要求業者自律,還給消費者一個安全、值得信賴的保險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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