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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小姐問:我父親因為健康因素,在四十九歲就離開職場,當時他的勞保年資已達十八年。後來國民年金開辦,他也被納入加保。去(九十九)年十一月父親年滿五十五歲時,我替他申請勞保老年減額年金,沒想到才領三個月父親就因意外身故。
我和哥哥已成家,母親及祖父母都不在了,因此無法請領勞保遺屬年金,不過我想應該還有差額金可領,但卻被勞保局打回票,最後連國保的喪葬津貼也遭到駁回。
父親參加勞保十八年,國保也繳了二年多保費,難道權益就這樣白白犧牲?勞保局駁回我的申請,依法有據嗎?
A:簡小姐的父親,在尚未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資格,就退出勞保,除非之後又再重新加保,否則相關的勞保權益就會在退保後中斷,這樣的規定在其他社會保險,包括公教人員保險、農民保險及軍人保險等也都一樣。
只要滿六十歲保過勞保 就可領老年給付
但是,後來勞工保險改採年金制,其中在老年給付部分,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便修訂為「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同時第五十八條之二又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也就是說,從勞保年金制上路後(即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只要曾參加過勞保者,都可在年滿六十歲時,提出老年給付申請,勞保斷保族也適用。
而且如年資滿十五年者,還可提前五年請領減額年金。
領勞保年金期間身故 還有差額金可領?
至於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身故,家屬還有差額金可領嗎?
根據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在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但在勞保條例修訂實施前(即九十八年之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可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勞保差額金如何領?用案例做說明
舉例來說,甲被保險人今(一○○)年五十五歲,參加勞保已滿十八年,如果今年離職退保,已具備請領勞保減額年金的資格,而且因為他在勞保條例修訂前就已加入勞保,也可改選請領一次老年給付。假設他的平均投保薪資為三萬元,則每月可領的減額年金為六千六百九十六元【30,000元×1.55%×18年×(1-4%×5年)=6,696元】;如果改選老年一次給付,則十八年年資依規定可請領二十一個月,在每月三萬元投保薪資下,可一次請領六十三萬元。
如果甲選擇請領年金,而且在領了三個月就身故,那麼他的遺屬若符合規定條件,就可請領遺屬年金;但也可以改選領差額金,而且領差額金的遺屬並沒有資格限制。
以上述條件來算,甲領了三個月共二萬零八十八元就身故,遺屬就可再請領一次給付的六十三萬元,與已領取的年金總額二萬零八十八元的差額,即六十萬九千九百一十二元(630,000元-6,696元×3=609,912元)的差額金。
勞保斷保族無權請領差額金
不過,上述案例是指被保險人退保當時,已同時符合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及勞保老年年金的情況,因此對退保多年的斷保族並不適用。也就是說,勞保斷保族若年資超過十五年,依規定要請領老年年金,若在領取年金期間身故的話,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金。
簡小姐的父親四十九歲退勞保,雖有十八年年資,但當時並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後來因為勞保條例修訂,才能在五十五歲時請領減額年金,是屬於勞保斷保族的情況。因此根據上述的說明,簡小姐在父親身故後,只能申請遺屬年金,不具有請領差額金的權利。
又因為簡小姐與哥哥都已成家,加上她的母親與祖父母都身亡,已無符合請領資格的遺屬,因此也就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國保資格會被取消?
至於國民年金的部分,因為法令規定,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之後提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者,只要年資超過十五年,就不能再參加國保。簡小姐父親的勞保年資為十八年,因此在去年十一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當時,簡小姐父親的國保資格就已喪失。既然在喪失加保資格後身故,國保當然也就無法提供給付。
因此,根據上述的分析,勞保局駁回簡小姐勞保差額金及國保喪葬津貼的申請,是依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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