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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失業了國保保費可以少繳嗎?
文/洪淑妍 | 2009.05.01 (月刊)

家境原本就不好的阿松,已經失業超過1年,從去(97)年10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至今,已經接到2次的國保繳納通知,但因失業沒有收入,一直沒有繳交保費。他想了解,失業者可以少繳一點嗎?

失業率不斷攀升,勞工一旦退出勞保,又無其他軍、公教、農保身分,就會被勞保局自動歸建到國保被保險人的名冊中,寄出國保繳費通知單。

有關失業者能否少繳國保保費的問題,必須視其「家庭總收入」是否未達一定標準而定。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法規定,國保保費由被保險人自付60%(674元),政府補助40%(449元),但若被保險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倍,則只要自付30%(337元),政府提供70%的補助(786元);如果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則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所謂的「家庭總收入」包括全家人口的工作收入、動產與不動產收益,以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的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而「全家人口」的認定,除被保險人本人外,還包括(1)配偶、(2)一親等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的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但下列則不計入:(1)不得在台灣工作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6個月以上。

案例中的阿松如果確因經濟困難,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認定,只要一經核可,就可減輕保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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