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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強制險殘廢認定時間從寬,產險業:骨折給付恐有糾紛
文/鄭慧菁 | 2014.09.30 (新聞)
金管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未來殘廢等級認定將回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範,同時增加膀胱、腎臟腺素等納入保障範圍內,強化車禍受害人保障。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在殘廢狀況認條文內規定「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且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又強調「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務上,有民眾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拿出此條文拖延,導致無法及時拿到保險金,支應生活所需。保險局表示,經檢討後,決定刪除「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且以一年為原則」相關法條文字,回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範,並會請交通部回文後,於近期發布實施。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針對精神障害規定須經治療一年以上、神經障害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或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咀嚼、嚥下或言語機能障害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產險業者指出,有明確時間規範的理賠項目,不容易產生爭議,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對骨折的規範是以「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或「遺存運動障害」表示。然而車禍受害人因骨折打石膏、鋼釘,需經一段時間復健,才能認定是否遺存顯著運動傷害或遺存運動傷害,擔心相關法令修訂後,骨折理賠項目可能會增加理賠糾紛及造成保險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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