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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古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去(九十九)年六月騎機車與另一輛機車相撞不幸死亡。對方的機車沒有保車險,但在朋友幫忙下,我們還是領到一百六十幾萬元的強制車險理賠金。沒想到,過了不到一年,保險公司卻要求我們把錢還回去,說因為當初我先生是酒駕,依法不能請領保險金,後來還告上法院。
這筆錢當初是分成五等份,包括住在花蓮的婆婆、我和三個孩子,每人分得三十二萬九千多元,所以我們五個人都成了被告。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本中心顧問回答:古太太的先生去年六月車禍身亡,雖然加害人(稱甲)的機車沒有投保強制車險,但在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運作下,同年九月古太太還是從A產險公司獲得一百六十四萬九千一百元的理賠,包括一百六十萬元的死亡給付及四萬九千一百元的醫療費用給付。
特補基金發現受害人酒駕
由於加害人甲未投保強制車險,所以古太太所領到的理賠金其實是由特別補償基金所支付。也就是說,A產險公司僅是代辦,特別補償基金會在事後將A產險公司代墊的款項歸還。此外,特別補償基金也會代位向加害人(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但是就在特補基金向甲代位要求損害賠償後,卻從甲提供的「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中發現,受害人古先生因為酒駕,而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二一七三毫克,在未注意車前狀況下追撞等紅燈的甲的車輛,因而被鑑定委員會判定為「肇事主因」,甲則被判定為「無肇事因素」。
同時加害人甲被警局移送地檢署偵查的過失致死罪嫌,後來也獲得不起訴處分。由於肇責鑑定及地檢署的偵查,都判定甲無過失責任,因此特補基金也就無權向甲要求損害賠償。
犯罪行為 強制車險不賠
不過根據規定,只要酒後駕車而且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就屬於刑法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犯罪行為所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特別補償基金也不提供補償。
古先生酒後駕車,而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二一七三毫克,已經觸犯了公共危險罪,當初A產險公司可能是在未留意的情況下,才予以理賠。如今特別補償基金發現了這樣的狀況,基於權責理應向當初的受領人要求返還補償金。
特補基金要求 返還不當得利依法有據
從上述的資料及相關法令研判,特補基金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依法有據。因此,古太太及其他家人面對這樣的官司,勝訴的機率不高。萬一敗訴,而經濟狀況真的有困難,建議可以和特補基金商量,能否將已領的保險金延後或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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