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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廖姓女子,早在2000年之前,就因積欠大筆稅金,被國稅局列為黑名單。2000年2月,廖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終身醫療險,並於同年12月出境,此後再也沒返台。期間,她繼續繳保費,但也依然故我不繳稅,截至2017年為止,已積欠國稅局5千多萬元。
國稅局討稅不成,決定向法務部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保險公司終止廖女的壽險保單,並將解約金174萬元開具支票,作為償還國稅局的稅金。
一審國稅局敗訴。而保險公司勝訴的關鍵是,法官接受「保單具有專屬權」的說法。保險公司主張,壽險及醫療險是保障廖女生命、身體健康的人格權,具有專屬性,第三人不能代位行使終止權,在廖女終止契約前,保單契約也不能成為強制執行標的。
國稅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大逆轉,國稅局勝訴。法官認為,廖女投保後馬上出境,留下龐大欠稅額,投保目的可疑,聲稱是「為了保障目的」投保不合理。此外,更提出兩大理由,要求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交出解約金:
一、要保人對保價金具有實質權利,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標的,是以債務人所有責任財產(指債權人可強制執行而獲得的受償標的)為對象,債務人未來可以取得的財產,同樣可以強制執行。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隨時任意終止契約,請求償付解約金,也可以保價金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此外,保費到期未繳、且超過復效期限,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如果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即保價金,由保戶繳納保費所累積),保險公司應返還給保戶。由此可見,要保人對保價金有實質權利,所以可以強制執行。
二、沒有法律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是「專屬權」:一旦扣押命令生效,要保人就無權再處理保險契約,自然也沒有權利終止契約,更重要的是,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是「專屬權」。
所謂的專屬權,具有不得為讓與、繼承的特性,要保人可以把契約轉讓給別人,保險金請求權也可以讓與或繼承。而保險金是單純的金錢給付,不是被保險人的生命代替物,所以保單其實和一般財產契約相同,要保人根本沒有專屬權可言。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命令,行使保險契約的終止權,要求終止契約並將解約金給付給債權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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