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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遭公司裁員 資遣費須納所得扣稅?
文/梁惠閔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4.29 (新聞)
【本文重點】若民眾因故被裁員,公司依法支付資遣費,那麼第二年這筆資遣費必須納所得扣稅嗎? |
五月即將到來,有民眾已陸陸續續收到扣繳憑單,提醒民眾報稅季已來臨。日前民眾提問,去(2019)年他遭公司資遣,當時公司曾支付他一筆資遣費。不料前些天收到資遣費的扣繳憑單。難道資遣費也要納入所得計算扣稅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資遣費與退休金一樣,都有定額免稅額度。勞工被公司裁員,不論是資遣費或退休金,只有超過課稅門檻的部分,才會有繳稅的問題。
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資遣費與退休金同樣都屬退職所得,免稅額度依領取方式分為兩種計算方式。
第一種為分期領取,譬如軍公教人員按月領取的退休金,這類退職所得的免稅額度,目前是78.1萬元,只要全年領取總額未超過78.1萬,也就是只有每月領取的額度超過6.5萬元(78.1萬/12=6.5萬)的部分,才需要併入綜合所得計算課稅。
第二種為一次領取者,像資遣費及大多數勞工的勞退金多屬這種。至於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的免稅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總額小於「18萬元×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總額超過「18萬元×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2萬千元×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萬元×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舉例來說,若A公司於2009年1月起僱用王先生,在2019年1月因故將王先生資遣,並一次支付資遣費200萬元,按王先生年資10年計算,第一階段免稅額為18萬乘以10,即為180萬,剩下的20萬元則進入第二階免稅額。由於未超過36.2乘以年資10年的362萬,因此這20萬元的一半為10萬元,才需要列入綜合所得淨額計稅。
因此王先生所領的200萬資遣費,有10萬元部分必須列入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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