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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疫情延後報稅 解約金要列入所得申報?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4.22 (新聞)
| 【本文重點】報稅時間又要到來,去年將儲蓄險解約後,今年報稅,解約金是否需要列入所得進行申報?去年結婚的同性伴侶,今年是否可以採夫妻合併申報? |
為因應武肺疫情對民眾的影響,國稅局已宣布將今(2020)年的報稅截止日期延到6月底,但隨著5月報稅季節接近,仍有不少民眾開始關心起所得稅申報事宜。
日前現保基金會就接到一位汪小姐來電諮詢,她提到去年《同婚法》一通過,她就拉著女友去公證結婚,為了辦喜宴還把一張多年的儲蓄險解約。她想知道今年報稅時,她們能以夫妻身份合併申報嗎?而去年領到的六十幾萬解約金是否要計入所得繳稅嗎?
《同婚法》是去年5月24日實施,因此在去年該法上路後結婚的同性伴侶,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採夫妻合併申報。只是稅法也規定,結婚當年度仍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但從結婚第二年起就必須要合併申報,因此汪小姐可以先試算看看,如果各自申報稅負較低,今年仍可分開申報。
至於解約金是否需要申報一事。
根據本刊出版的《節稅創富保典》,解約金原則上沒有繳所得稅的問題,但若要保人過去曾以該保單的保費申報列舉扣除的話,解約時就必須把過去扣除的保險費併入所得計稅。
譬如,假設汪小姐過去曾有5年,以該保單列舉扣除2.4萬元的保險費,她在去年解約,今年報稅時,她就要將過去5年每年2.4萬元共16.8萬(2.4萬×5=12萬)的保費扣除額,列入今年度的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
此外,如果投保的是近幾年的高儲蓄性保險,有可能發生解約金高於過去所繳保費總額的情況,如果是這樣,那麼解約金與所繳保費的差額也必須視為所得,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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