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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全文】保險信託就萬無一失? 學者:法令還未健全
文/黃晴冬| 現代保險雜誌 | 2017.12.07 (新聞)

【本文重點】不少父母都會投保壽險,就算不幸身故後也能留下一筆保險金照顧年幼子女,為了避免保險金被監護人惡意侵占或是子女揮霍,更細心的父母會以「保險信託」管理鉅額保險金。但學者憂相關法令還未健全,恐無法真正達到信託保障目的。

保險信託是指將保險金交由信託業者管理,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撥入信託帳戶,再由信託業者依事先約定的方式(如定期給付、另外投資操作)照顧遺屬。如此一來,可避免受益人不知節制地揮霍保險金,能穩定地照顧年幼或身障子女,也能減少家族奪產紛爭,甚至監護人領走保險金後棄受益人不顧的情形。

若父親甲,要幫就讀小學的兒子乙辦理保險信託,甲要做的事情有:

1.甲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並批註保險金撥入乙的信託帳戶

2.受益人乙擔任信託委託人向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但因為乙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甲代為簽約

3.甲身故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撥入信託帳戶

4.信託機構依契約內容運用保險金如投資、存款,並定期給付一筆生活費給乙

5.信託期滿後,將剩餘保險金返還乙

甲可約定在乙成年後終止信託期間,將剩餘保險金返還;也能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監察人可以為受益人訴訟,也可以代受益人行使權利,保證受益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要注意的是,依照保險法第138-2條規定,要辦保險信託的人身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是同一人;而信託契約受益人與保單受益人也要是同一人,且限定是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不過法律學者憂心,現行法條仍不能確保受益人的信託權益。由於保險金信託契約是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乙簽約,當甲身故後,乙的監護人同樣可以用「法定代理人」的身分終止信託契約,還是有可能發生監護人剝奪受益人保險金的狀況。

對此,有學者協助信託公會推動修法,若未來信託機構可以擔任要保人,保費由信託財產繳交,保險金歸為信託財產,就能簡化信託關係,且乙的監護人無法介入更改信託契約內容,盼落實「保險信託更保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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