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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保險信託,更保險?
文/周采萱 | 2014.03.01 (月刊)

孝順的阿方出社會工作後,替自己買了一張保額三百萬元的人壽保險,萬一將來自己不幸比父母早走,這筆保險金可以代替他照顧父母。不過,阿方的母親最近被診斷出有輕微失智症,父親又因為中風偏癱,時時需要他人看護,忙於工作與照料雙親之餘,他不禁憂心,身為獨子的他若比父母早走,即使留下這三百萬元保險金,又有誰能替他照顧父母?

類似阿方這樣,家裡有年邁、年幼或是身心障礙等無法照顧自己的家人,擔憂自己的保險金無法真正發揮「保險」功能的民眾越來越多,這是台灣社會高齡、少子化趨勢下,無可避免的窘境。

去(102)年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明定金錢型信託購買的保單可列為信託財產,無疑為這些民眾找到出路,受到弱勢兒家長請託而提案修法的立委賴士葆說,「單靠政府的力量,根本無力照顧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政府資源有限,一定要先從最弱勢的人開始照顧,以資源最多的台北市來說,弱勢族群約五萬多人,但受到政府照顧的僅有一千多人,比例只有2%左右。

透過儲蓄,身心障礙者的父母不一定能存到足以照顧孩子終身的存款,若能投保人壽保險,這些父母忙於工作與照料孩子之際,只需要繳交些許保險費,就不必擔心身故後孩子的生活、照護費用。

但是,「光買保險還不夠」,賴士葆說,許多身心障礙者無法照料自己,更不用說管理財產,即使領到一大筆保險金,日後也可能被他人騙走或任意揮霍,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信託來管理這筆資產。

保險納信託,讓保險更「保險」

從投保開始,就將保單列入信託帳戶中由信託管理,從保單繳費到保險金給付都交付信託管理的模式,稱為「金錢型保險信託」,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信託業可根據信託契約代信託委託人繳交保費。

但是,保險局認為信託業與信託委託人之間沒有保險利益,為了防範道德風險發生,信託業不能擔任保單要保人、替信託委託人買保險,因此,由信託業代為繳交保費的保單,要保人仍由信託委託人擔任。

由於保險法規定,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在修法之前,這種透過金錢信託購買的保單,仍屬於信託委託人的一般財產,不受信託保護,信託受託人雖然替保單繳費,卻無權管理保單,信託委託人可以隨意更動、撤銷保單,如有欠債保單也可以被扣押。

為了奠定金錢型保險信託的地位,賴士葆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二十二條,雖然在保險局的反對下,立院三讀通過的版本仍沒有明文開放信託業可以擔任保單要保人,但是由金錢信託繳交保費的保單,將擁有信託財產的地位,受信託法的保障。

賴士葆說,修法後,保單可以像一般有價證券一樣交付信託,信託契約中可訂定如何運用信託資金支付保費、將來保單給付後要如何運用來照顧受益人…等,弱勢家庭將來就有信託業者專責管理保單、妥善運用保險金來照顧受益人。

保險法、信託法衝突,金錢型保險信託妾身未明

儘管金錢型保險信託的法律地位已經底定,實務上該如何運轉,對保險業、信託業而言仍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一家本土壽險公司的主管說,保險法賦予要保人可以變更、解除契約以及更換受益人的權益,「即使信託契約上約定信託委託人(指保單要保人)不能任意變更、解除保單,對保險公司而言也完全不具約束力,要保人還是可以任意行使契約相關權力」。

但是,以信託法來說,納入信託管理的資產,若要變更、解約等,都應該讓信託受託人掌握狀況,甚至必須要有信託受託人以及監察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以保護信託受益人,但是在保單行政處理優先適用保險法的情況下,要保人要變更、解除交付信託的保單,將無須受到信託契約約束。

也就是說,納入信託契約管理的保單即使設立監察機制,但要保人中途改變心意要更換保單受益人,信託業者也無從阻止,如此一來信託契約將形同虛設,舉例來說,父母為弱勢子女投保並納入信託,身故後其他子女因繼承取得保單要保人權益等,即有可能發生變更受益人的情形。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洪志勳分析,就現行法規來看,保險法保障要保人的權益,跟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約束力兩者互相牴觸,交付信託的保單到底應該優先服從信託法或是保險法,目前仍沒有解套方案。

國泰世華銀行協理張齊家指出,開放信託業者擔任要保人,並透過信託契約賦予管理保單的責任,將可解決保險法與信託法的矛盾,只要在信託契約中建立監察機制,即可防止信託業者隨意變更、解約等問題。

學者:信託業者不應擔任要保人

對於信託業者擔任要保人,保險學者持反對意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講師郝淑蕙說,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從保單變更到更換受益人、解除保單等都是要保人的權益,如果讓信託業者擔任要保人,將會侵害保戶權益。另外,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背負告知義務,若由信託業者擔任要保人,萬一健康告知有瑕疵,導致受益人無法獲賠,最終責任將很難釐清。

郝淑惠以國外經驗指出,保單運作可以具備一定的彈性,例如利用批註的方式,在投保時約定不能更換受益人,或不能更換保險金的領取方式等,金錢型保險信託要發揮管理功能,不是只有讓信託業者擔任要保人這個方案可以解套。

洪志勳也認為,如何讓保險法與信託法不會互相矛盾,並且讓信託關係不會被輕易打破是主管機關首要之務,建議可以提供定型化範本,以保障信託受益人權益,另外,針對納入信託保單的種類也應該有所限制,讓金錢型保險信託可以真正發揮功能。

長期照護議題發燒,近來也有壽險業者與信託業者研議,結合長期看護險與信託平台,讓長看保險金可以依據信託約定用於照護支出,但仍待主管機關放行。

保險局研議,死亡、全殘保險金可年金化

實務上,死亡、全殘保險金目前都是一筆給付,為了更貼近受益人的需求,近來保險局正研議死殘保險金可以分次給付,或者轉入即期年金保險,照顧受益人一輩子。對此,不少壽險公司都表示,就目前的精算技術而言,死殘保險金不論是分次給付或者是年金化都不是難題,樂見其成。

不過,洪志勳提醒,分次給付或年金化的死殘保險金仍屬於一般財產,如果未來保單受益人欠債、欠稅,這筆錢就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不如放入信託安全。

保險不是有買就好,若希望保險金真正照顧到弱勢受益人,仰賴信託管理運用才能讓保險金真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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