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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家有公保勞保 有人身故領什麼?
文/林麗銖 | 2004.09.01 (月刊)

阿芬全家除了弟弟在銀行上班外,包括父親、母親還有她自己都擔任教職。教書長達30年、本來準備下個學期就要申請退休的父親,4月底發現罹患肝癌末期,幾個月後就撒手人寰。阿芬發現父親、母親與她所參加的公保,及弟弟參加的勞保,都可以申請給付,但阿芬不清楚這些給付的內容為何?申請時該注意哪些事情?

阿芬及父親、母親都是公保被保險人,而公教人員保險提供了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等4項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病故或意外死亡,可以請領30個月死亡給付,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可領36個月。阿芬的父親已任教30年,因此身故時家屬可領36個月給付。

而阿芬及母親兩人則都具備申請眷屬(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喪葬津貼的條件,但依公教人員保險條例規定「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也就是說,阿芬及母親只能1人提出申請,因為兩人可請領的眷屬喪葬津貼都是3個月,因此當然是以投保俸薪較高者申請有利。

至於弟弟所參加的勞保,因與公保分屬不同體系,所以沒有重複的問題。勞保與公保一樣,也對被保險人的父母死亡,提供3個月的眷屬喪葬津貼。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保的給付金額是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當月的保險俸薪為計算給付標準;而勞保除了老年給付外,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是因為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主動申報或調整,為避免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操控所衍生的問題,便以月投保薪資往前平均6個月來做為給付的標準;而公教人員的月投保俸薪是按「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計算,不會有人為操控、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的問題,因此,就直接以發生事故當月的保險俸薪做為計算給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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