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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為什麼只是變更要保人也不行?為什麼變更一定要被保險人同意?」只要是有投保的民眾,都可能遇過類似的問題而不知所措,甚至懷疑被保險公司刁難,本刊特別整理民眾在變更要保人時,最常出現的八種問題與答案,看完一遍,你也能成為「變更達人」!
一、變更要保人 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嗎?
根據《保險法》第10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出面承認者,不生效力。」保險法賦予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有轉讓、質借和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但為尊重被保險人對自己生命的自主權,防範不利於自己的道德風險發生,因此,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時,當然就須要被保險人親簽同意。
二、誰都可以當 變更後的新要保人嗎?
要保人並非誰都可以當,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所謂「保險利益」,保險法有明訂四大類型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教育之人」,換句話說,保險利益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對要保人的利益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則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就具有保險利益。
前述提到的家屬,依《民法》解釋是指「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即使並非親屬、沒有血緣關係,仍互有保險利益,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廣義來講則是在法律上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例如直系血親之間、兄弟姊妹之間,以及夫妻之間。
簡單來說,諸如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夫妻,以及住在一起的人包括旁系血親(姑姑、伯伯)、姻親(弟媳、大舅),甚至無血緣關係但同居的男女朋友,都具有保險利益。
然而,實務上保險公司對於「同居家屬」的認定,除了要以全戶戶籍謄本的登記戶口為準外,對於非親戚關係的同居如男女朋友,仍會婉拒承保,尤其2013年發生嘉義醃頭案之後,各保險公司除了對兄弟姊妹的核保更為謹慎外,只要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本人,或父母子女的關係,保險公司就會進一步訪查,雙方是否確有經濟相關、共同生活的情形。
三、要保人死亡 如何變更要保人?
由於保險契約可透過解約、保單借款取得保價金,具有實質資產價值,因此,當享有解約、變更和質借權的要保人死亡,保單理所當然就成為要保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新要保人,而若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現行繼承辦法則是須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共同推舉其中一位擔任新要保人。
但也可能因此發生尷尬的情況,若有兩位以上法定繼承人想搶著擔任新要保人,保險公司就會要求,必須先達成共識後才能辦理變更,而在未取得共識的期間,保單就會出現一段沒有要保人的空窗期,無法行使保單的各項權利。
四、保單沒有要保人 有差嗎?
承Q3最後所提到的,若要保人死亡,而無新要保人接替,則保單的各項權利均無法行使,如變更保費繳別、繳費方式,或是解約、保單借款和指定受益人等變更,但除此之外,由於利害關係人均可替要保人繳交保費,保單仍可維持效力,因此,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但須注意的是,若於要保人從缺期間,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而在無要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就會被列為被保險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親屬 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和配偶。 法定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遺產: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 利害關係人 並非任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對保險契約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人,如受益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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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全文,詳見329期《現代保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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