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姓名: | |
收件人Email: | |
寄件人電話: | |
本文重點:女兒(要保人)幫媽媽(被保險人)買保險,保費全由女兒繳清,但女兒身故後,要保人變更為媽媽,媽媽之後把受益人設為自己的內孫,女兒的兒子(外孫)見到媽媽繳的保單,受益人卻不是自己,心裡很不是滋味……,看似不公平,但,這一切卻都是合理的。 |
台北一位壽險業務員林女,在民國80年到96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母親(下稱林奶奶)為被保險人,受益人設定自己和官姓長子(下稱官外孫)先後共購買4張人壽保單,不料林女繳清全部保費後,卻在98年車禍身故,4張人壽保單為林女遺產,成為法定繼承人(官女婿及三位外孫)的權益。
在法定繼承人同意下,4張保單變更要保人為林奶奶,同時新增林女的另外兩位女兒(林奶奶的外孫女),含原來共三位受益人,其中一位外孫女也從事保險業務。
104年7月原住在女兒、女婿一家的林奶奶搬去和兒子、孫子同住,隨後林奶奶將4張保單受益人全改為內孫,被擔任保險業務員的外孫女發現,於是找林奶奶討論。
外孫女跟奶奶說,因為保單都是媽媽繳的,保單權利理當給外孫,說服奶奶換回原來三位受益人並同意變更要保人為外孫,於是林奶奶簽下變更申請書。
事後林奶奶愈想愈不對,他稱自己不識字且在不知道所簽文件為何狀況下辦理變更,業務員也未向他告知辦理要保人變更的權益影響,要求保險公司塗銷要保人變更,但保險公司不肯,於是林奶奶一狀告上法庭。
一審,保險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櫃台黃女證明林奶奶確實在他的面前親自簽名,法官認為屬於自由意志,判林奶奶敗訴。
但二審林奶奶用「保險利益」原則奪回要保人權利,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關係,而保險利益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家屬」,官家與林奶奶不在同一戶籍,且104年8月林奶奶已搬去和兒子同住,因此外孫和奶奶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外孫沒有擔任要保人的資格,判林奶奶勝訴,保險公司應塗銷104年8月4日的要保人變更,全案可上訴。
雖然4張保單保費全由林女繳納,但關鍵在林女身故後繼承人變更要保人後那關,同意變更為林奶奶,也就是說官家把保單所有權送給林奶奶,因此之後不論受益人想換誰,都是林奶奶的權利,倘若林女身故當下,官家想要解約保單,就需和被保險人林奶奶協議變更要保人後辦理解約。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
延伸閱讀
編輯推薦 | ||
退休規劃 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預告》成功退休要保險
台灣65歲以上人口即將超過20%,其中70%以上有慢性病風險,晚年發生長期照護需求者更高達40%... | 市場訊息 全球人壽:建議勞工族善用保單3優勢 超前部署退休後的靠山
五一勞動節將至,攸關全台逾千萬勞工退休依歸的勞工保險是否還能延續下去,成為近年國人關注的重要... | 人壽保險 替未成年兒女簽名投保,恐觸犯偽造文書
替孩子買保險,一定要讓孩子親自簽名,否則可能會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一名離婚的陳姓男子替未成年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