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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吳太太問
我有一件與保險有關的爭議與課稅問題,想請教基金會的顧問。
我先生在民國九十九年五月投保一張年金保險,保費一次繳納近二千萬元,十年後,也就是一○九年三月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年金,領到一一○歲,當時先生告訴我,這張保單是為了我們倆老年生活做準備的。沒想到,去(一○五)年年底,先生意外身故,當我以保單身故受益人身份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卻要求所有繼承人都要具名。先生是二度結婚,有一個唸高中的女兒,目前跟前妻同住。
請問,我是身故受益人,為什麼還要其他繼承人具名?保險公司的要求有根據嗎?另外,稅法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給付可以免稅,我適用嗎?
中心顧問回答
吳先生投保的是躉繳保費,十年後才開始領取的遞延年金,年金受領人是吳先生本人,因為該保單設有十五年的保證期間,也就是萬一吳先生領不到十五年就過世,剩下未支領的年金就由受益人領取,因此必須事先指定身故受益人,而吳太太就是這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
尚未開始領年金就過世 該如何?
去年年底吳先生意外過世,由於他的年金保單要到一○九年三月才開始給付,吳先生在年金尚未給付的遞延期間就身故,對於這種狀況,該保單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則保險公司以所繳保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高,返還之,契約即行終止。」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會將吳先生所繳的保費加計利息(即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
年金險保單 是要保人的財產
由於年金險保單是一種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當尚未進入給付期被保險人就身故,保險公司要將該筆保價金返還給要保人時,因為要、被保險人都是吳先生,所以該筆保價金就變成吳先生的遺產,要用繼承方式處理。這也是保險公司之所以要求吳先生的所有繼承人必須具名的原因。
至於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比例是均分。因此,除了吳太太外,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也是法定繼承人,與吳太太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假設保險公司返還的保價金是二千萬元,那麼吳太太只能享有一半,另一半即一千萬元的權利,要歸給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
身故受益人領的年金 要課稅嗎?
至於吳太太提到的身故受益人一事,照理說,年金險保障的事故是生存,只要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就必須定期給付年金,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所以年金險保單並沒有身故給付。
之所以會有身故受益人,是因為年金險為了免除被保險人領沒幾期就身故,導致所領年金遠低於所繳保費的疑慮,通常保單都設有五~二十年不等的保證期間,供要保人選擇(保證期間愈長,保費成本愈高)。萬一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身故,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由事先約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若吳先生是在一○九年三月開始領取年金之後過世,則尚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全歸吳太太所有。
而這筆由身故受益人領取的年金,是屬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所遺留的有價財產,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性質不同,不論身故受益人是否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這筆錢都必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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