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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精神病男子墜樓亡 母爭取意外險理賠勝訴!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2.06 (新聞)

【本文重點】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不幸墜樓身亡,母親申請意外險理賠竟被拒絕。一審母親敗訴,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二審判決大翻轉,保險公司必須全額理賠!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轉折?關鍵其實是……

「舉證責任」這件事有多重要,從這起意外險判決就能看出端倪!台北一名張姓男子,2018年2月在9樓住家陽台墜樓,全身多處骨折內出血,送醫不治身亡。

張男的母親(下稱張母)在1997年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幫兒子投保終身壽險附加意外傷殘保險附約。兒子墜樓身亡後,張母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100萬元,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拒絕的理由是:張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曾經有意圖自殺的傾向。認為張男的死不是意外,而是自殺。

對於保險公司拒賠,張母決定提告。一審保險公司勝訴,法官認為不用理賠;張母不服再上訴,二審判決大翻轉!二審法官判保險公司須理賠1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審張母敗訴,二審張母勝訴,中間的關鍵轉折就是「舉證責任」。

一審法官:張母須負舉證責任
如果無法證明兒子死於意外 保險公司就不須負賠償責任

張男於1997年投保意外險,2007年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併情緒障礙」,2018年墜樓身亡。

一審法官判張母敗訴,保險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最關鍵的原因是,一審法官認為,相較於一般死亡保險,意外險的保費相對便宜,所以「受益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被保險人是因為「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即意外)導致死亡;如果受益人無法舉證,保險公司就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由於張母無法證明兒子是意外死亡,所以一審法官判張母敗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判決)

二審法官:保險公司須負舉證責任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張男死於「非意外」
即視為意外

張母不服再上訴,二審法官推翻一審判決,認為舉證責任應該在保險公司,而非受益人,強調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就應該證明「張男的死不是意外」的舉證責任。

對此,保險公司提出兩個不賠的理由。首先,保險公司認為「墜樓不是外來突發事故」,其次,保險公司也拿出張男2001年、2005年的就醫病例,認為張男有自殺傾向。

但法官認為,既然張男不是因為老化、疾病或細菌感染而死亡,原則上就算意外,此外,就算張男有精神疾病,且精神疾病是發生事故的高風險族群,但也不能因為張男有精神疾病,就認為張男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死亡,因為精神疾病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墜樓身亡)。

學者解釋,早期意外險的舉證責任,主要在請求權人(保戶)身上,請求權人要證明「事故原因是意外,不是疾病」;但近期,法院開始要求,保險公司也要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如果保險公司不理賠,必須針對「不賠的理由」負舉證責任。

最終,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張男所罹患的精神疾病,足以直接導致死亡,二審判張母勝訴,保險公司須給付1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全案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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