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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次順位受益人的保險金權利之爭
文/盧國揚(壽險公司理賠部經理) | 2004.03.01 (月刊)

小陳幾年前結束婚姻生活,獨自撫養、照顧三個兒子。去年初他與朋友介紹的蘭蘭結婚,今年生下一子小炳,由於蘭蘭對小陳與前妻所生的三個兒子並不友善,這讓小陳非常擔心,因此他便私下為自己保了一張保額高達1,200萬的人壽保險,並在保險業務員的建議下,指定與前妻所生的三個兒子同為第一順位受益人,蘭蘭與小炳為第二順位受益人。

很不幸地,有一天小陳開車載著老大外出,因閃避逆向闖紅燈的機車不及,撞上電線桿,父子二人當場身亡。事後,保險公司處理給付時,認為1,200萬的理賠金都是屬於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也就是小陳與前妻所生的老二與老三,但蘭蘭卻主張,既然第一順位中的大兒子已經死亡,那麼他們就應該可以以第二順位的資格遞補,來申請大兒子所應得的比例,即300萬保險金的理賠。

蘭蘭的主張有理嗎?壽險公司又該如何辦理呢?(困難指數85%)

首先,依照保險法第110條第一項、第二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的規定可知,當受益人有好幾個時,在投保實務上常常採用指定的方式來區分其前後順位,而且除非要保人有特別指定保險金分配的比例,否則同一順位中各受益人應得的保險金比例是平均分配的。

所以依照本例的狀況,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前妻所生的三名兒子老大、老二與老三,因是第一順位受益人,分別可以領取1/3的保險金。但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前提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仍然生存。依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已經身故的受益人沒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

受益人生存 保險金就不視為遺產

上述案例中,因為其中一位受益人,即老大與被保險人小陳同時死亡,所以,老大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當然就喪失了受益人的資格,因此第一順位中只剩另外兩個兒子,即老二、老三有權利可以申請保險金。

至於老二和老三受領保險金的比例是各1/2呢?或是仍然為各1/3,剩下的1/3由蘭蘭與小炳領取;或者是應該當做老大的遺產呢?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由法條的反面解釋可知,縱使原指定的受益人有一人或數人死亡,只要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存活的受益人,保險金就不應視為遺產,因為仍符合被保險人死亡時指定身故受益人仍存活的條件,不致發生保險金不知道要給付給誰的問題。

前順位受益人都死亡 後順位才能遞補

至於順位的權利,顧名思義,指的是權利按先後次序享有,而權利如果不能完全由前順位的人享有時,後順位的人才可以遞補,換句話說,只要前順位還有人存活,就仍由前順位的人享受申領保險金的權利,後順位的人並不具有遞補資格。此時,前順位存活的權利人自然應該享有權利的全部。

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順位的規定也是採取相同的做法。因為如果不固守順位的意義,當有第三順位的權利人遇有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都分別有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則第三順位就可跳升次序到第一順位參加分配,此時順位的意義就將完全喪失。

另外,保險契約的解釋,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意。本例中,要保人陳先生既然採取順位的方式指定身故受益人,解釋上,就應該認為要保人最願意以第一順位中受益人的一部或全部的人領取全部的保險金。當第一順位有多人時,除非全部死亡,否則就應該由存活的受益人領取全部的保險金。

由上述可知,老大應得的比例既不做為遺產,也不能由第二順位的蘭蘭與小炳代而取之。保險公司應讓老二和老三共同平均分受保險金,也就是應該給付老二、老三兩人每人各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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