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人壽保險
酒駕死亡 如何爭取傷害險理賠?
文/李子孝 | 2009.03.01 (月刊)

張霞任職壽險公司後,就陸續為家人購買不少保險。其中,除了替父親張村參加公司團體意外險300萬元外,也另外為父親投保130萬元的意外傷害險,90年11月6日張村騎車回家路上不幸車禍身亡,事後張霞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卻被以張村係因飲酒過量騎車致死為由拒賠,張霞於是向法院提出告訴。

酒醉駕車等同自殺 風險已超出保險人承擔範圍

保險公司提出拒賠有理的4大理由抗辯:

1.不論是個人或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都是遵照財政部(當時的保險主管機關)所頒布制訂,而該2件示範條款都規定:「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2.保險條款之所以將超過法令標準的酒醉駕車列入除外責任事由,是因為認定酒醉駕車的高危險行為等同於自殺自殘行為,如果這樣的情況仍由保險人負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但易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不當利益,而且風險也超過保險人所願承擔的合理範圍。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不得駕(騎)車。被保險人張村經醫院測試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0.327%,已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定。

4.常人飲酒血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至0.35%間,酒醉程度為「深醉」,行為表現或狀態出現「強度酩酊、噁心、嘔吐、意識混亂、步行困難、言語不清、易進入睡眠狀態」等症狀,張村在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327%的狀態下駕騎機車,依上所述應已無安全駕駛的能力。倘若張村未於酒後,注意能力下降的狀態下騎車,當不會發生車禍事故致死。因此,張村飲酒過量後仍為駕駛的行為,是車禍事故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

被保險人雖酒後駕車 但導致死亡的主因是被撞

原告張霞則強力辯駁表示,她父親張村是被賴瑞所駕駛的曳引車撞擊身亡,而非飲酒過量所致。她表示,如果是飲酒後撞牆、撞樹或跌落深淵死亡,飲酒過量才能算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險人張村的死因是被撞而非飲酒。

接著她又表示,雖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認為,張村飲酒過量駕駛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不過張霞表示賴瑞車速超過70公里,而且在他的曳引車開到交叉路口前,張村的機車已騎到路中心處且要開始轉彎,依規定賴瑞應讓張村先行,賴瑞不但未讓轉彎車先行,且在車速過快煞車不及情況下撞死張村。因此,張霞主張被保險人身故是賴瑞駕車過失所致,與飲酒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於法無據。

地院推斷死因與酒駕有關 判保戶敗訴保險公司不賠有理

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保險人張村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因服用酒類後騎車,酒精濃度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的限制標準,已屬酗酒,而且從事故發生當時張村因未能充分注意交岔路口附近的車輛動態,貿然左轉等狀況,判斷張村當時已因酒醉而無法安全操控機車,因而認定張村的酗酒行為是肇事原因。

至於肇事者賴瑞的部分,地院法官表示雖然賴瑞的過失行為也是肇事原因,但在雙重因果關係之下,仍無法免除張村的肇事責任。

因此,法官認定被保險人張村的死亡與酗酒行為應有相當因果關係,已符合保單酗酒除外責任條款的要件,因此判定保險公司拒賠有理由。

張霞不服隨即提出上訴,並補充表示傷害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直接」因飲酒後駕車所致之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而何謂「直接」因飲酒後駕車所致之死亡發生疑義,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的規定。此外,她再次強調飲酒後在無外力的情形下,撞樹、撞牆、跌落深淵死亡,或酒醉駕車撞擊沒有違規的車輛而死亡等情形,才構成飲酒與死亡有「直接」原因,其餘情形應該都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審改判保戶勝訴 保險人應賠430萬元並加計利息

高院法官了解案情後,把調查重點擺在造成車禍的最主要原因為何,以及張村是否已因喝酒而達到無法安全駕駛的地步兩項。首先調出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從賴瑞駕駛的曳引車所留下的煞車痕判斷,賴瑞當時的車速應在70公里以上,顯見賴瑞行經事發的交岔路口時,未隨時警戒車前狀況減速慢行。

此外,從賴瑞左煞車痕的長度及現場附近所遺留的機車遭撞擊後的碎片,加上賴瑞在高院刑事庭訊問時自承「我當時是沿著……行經肇事路段時,…我的車還在停車線後面,就發現被害人的車已到達路中間快車道,我就馬上按喇叭並踩煞車,但還是來不及…」法官因此判定賴瑞的曳引車進入交岔路口時,張村的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賴瑞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又未注意讓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的機車先行,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張村飲酒過量駕駛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賴瑞駕駛曳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的鑑定意見,高院認為不足採信。

此外,法官發現張村當天是從醫院探望母親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而從醫院到事故地點已是第14個路口,且有5.5公里之遠,雖然張村喝酒騎車,但從上述情形判斷法官認為張村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

根據這些調查與推斷,高院法官最後認為張村雖是酒後駕車,但其死亡並非直接因飲酒駕車導致,也就是認為張村飲酒與死亡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於是改判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受益人130萬元個人傷害險與300萬元團體傷害險,合計430萬元的理賠金,並加計利息。

雖然保險公司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但遭到駁回,最高法院支持二審保險公司敗訴的判決。

 (參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4號)








編輯推薦
人壽保險
雙眼失明可以買保險嗎?核保主管這樣說
本文重點:一名雙眼失明者向郵局投保壽險遭拒,向評議中心申訴後還敗訴...
市場訊息
台灣人壽:嚴防中颱「利奇馬」來襲 提早防颱防災損 攜手台壽保產險啟動緊急應變關懷服務
利奇馬颱風持續接近台灣,中央氣象局已於今(8)日8時30分發布「利奇馬」陸上颱風警報,台灣人壽保險股...
人壽保險
修車導致職災 團體傷害保險即時救助
三重1名蔡姓男子在哥哥的修車廠工作,日前替1輛賓士車裝雨刷水箱,用升降機將車輛抬起時,賓士車突然由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