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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是政策性保險,與一般商業性保險不同,為了謀求社會安定,保障被保險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通常受益人是由法令直接訂定,而且勞保死亡給付的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應依規定的受益人順序受領,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在勞工保險的生育給付、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五大給付項目中,只有死亡給付是由他人請領,因此,法條特別規定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家人除了可請領5個月的喪葬津貼外,還可按月請領遺屬年金。但若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上路前被保險人就曾參加過勞保的話,家屬也可不領遺屬年金,而改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至於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順序,根據勞保條例第65條的規定為: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其中,第四與第五順位的受益人還必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才可以。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身故時,若只遺有孫子女或兄弟、姊妹,那麼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是靠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才有資格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此外,若是要請領遺屬年金的話,遺屬還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遺屬都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沒有遺屬時,則可由支出殯葬費用的人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
請領勞保遺屬年金的條件 一、配偶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四、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五、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及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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