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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廖太太問:我先生非常喜歡海釣,經常假日一早出門釣魚到很晚才回家。今(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也就是農曆年初七那天,先生跟幾位朋友跑去外海釣漁,卻遭瘋狗浪襲擊,先生不幸被捲入海中,雖經各方人員救援、搜尋,但至今仍下落不明。
我先生是大理石工廠的師傅,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已經很多年,請問,失蹤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先生的勞保保費還要繼續繳交嗎?
A:大多數民眾或許知道生產、身故、失能、年老或傷病時,可以請領勞保給付,但是萬一發生失蹤事故時,勞保有沒有提供保障,恐怕一般民眾就不是那麼清楚了。
哪些勞工失蹤 享有勞保保障?
根據勞保條例的規定,勞保除了提供生育給付、死亡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與傷病給付外,還有提供一項失蹤津貼。只不過,失蹤津貼僅限定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員工、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這四種被保險人,而且這四類被保險人必須是分別在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因遭遇意外事故失蹤時,才可請領失蹤津貼。
換句話說,除了上述四類勞工外,其他一般勞工是不能請領勞保失蹤津貼的;而且上述四類勞工若非在從事本業工作時失蹤,也同樣不能請領。
勞保失蹤津貼 最長可領七年
失蹤津貼的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七○%核給,從登記失蹤之日起,每三個月給付一次,直到被保險人生還的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的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前一日為止。
被保險人的家屬請領失蹤津貼滿一年後,可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後再請領勞保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一次請領的話,可領到五個月喪葬津貼與四十個月遺屬津貼,也可選擇改請領遺屬年金)。如果經法院裁定必須失蹤滿七年才宣告死亡,則可檢具法院裁定書繼續請領失蹤津貼,直到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前一日止。也就是說,勞保失蹤津貼最長可領七年,之後還可再請領職業傷害死亡給付。
如果以目前最高月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計算,七年的失蹤津貼總計就可領到二百五十八萬一千三百二十元(43,900元×70%×12月×7年=2,581,320元),七年之後還可再領一百九十七萬五千五百元(43,900元×45月=1,975,500元)的職災死亡給付,兩者合計可高達四百五十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元。
一般勞工失蹤 如何請領勞保給付
但如果被保險人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但又不屬於上述四種情況的失蹤,這時候家屬就不能申請失蹤津貼,但可先去登記失蹤並等到法院宣告死亡之後,再向勞保局提出死亡給付申請,不過勞保法令規定,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必須是在勞保加保有效期間,才能請領死亡給付。
也就是說,失蹤勞工在被登記失蹤到被宣告死亡期間,他的勞保保費必須持續繳交以維持勞保效力,家屬才能在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如果失蹤事故被法院判決為普通災難,必須失蹤滿七年才能宣告死亡的話,家屬就必須繳交七年的保險費,才可在七年後領到死亡給付。
如果沒有繼續繳保費的話,依勞保條例規定,保費逾期未繳,會先給十五天的寬限期間,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交時,就會被加徵滯納金,在應繳保費與滯納金未繳清前,勞保將暫行拒絕給付。但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勞工,只要應繳保費經過一段期間(通常是一年)未繳,職業工會就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將該會員除名並退勞保,屆時該會員的勞保保障就會因為勞保效力停止而失效。
失蹤期間 保費該繼續繳交嗎?
失蹤期間繳交長達七年的保費,對家屬來說划算嗎?
以廖先生情況來說,假設他月投保薪資是三萬六千元,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則每月該繳保險費約為一千七百多元(36,000元×8%×60%=1,728元),七年下來總共繳交十四萬二千多元,但滿七年廖先生被法院宣告死亡後,廖太太就可向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因廖先生是普通事故死亡(非職業傷害事故死亡),依規定若選擇一次請領的話,可領到三十五個月共一百二十六萬元(36,000元×35=1,260,000元)的死亡給付,遠高過七年來所繳的保費總額。
因此,廖太太雖然無法請領失蹤津貼,但若繼續為廖先生繳交保費,不管廖先生是一年後或七年後被推定死亡,屆時廖太太都還能領到上百萬元的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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