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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解讀勞保6大給付
文/沈玉芬 | 2006.09.01 (月刊)

自從全民健保開辦,將原本由公勞農保提供的醫療給付全納入健保體系後,勞保的給付內容與方式,除了職災仍提供醫療服務外,其他項目都是採現金給付。目前提供的現金給付項目包括生育、傷病、老年、死亡及殘廢(失業給付是由就業保險法規範),這幾個項目的保障對象都是勞保被保險人本人,但在死亡給付項目中,除了本人外,連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身故也有提供保障。

帶病投保所致的事故 勞保賠?

而在勞保理賠實務上,如果勞工在參加勞保之前就已經罹患疾病,之後又因該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勞保局會像商業保險用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理賠嗎?針對這樣的問題,過去勞保局都是依以下的規定處理「…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以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為限。故有關勞工於加保前發生事故導致的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及「被保險人如經查證於加保前已有嚴重身心障害或明顯外在症狀或已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癌症及尿毒症等疾病者,均不得就該事故請領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但勞委會的這兩項規定,在今(95)年1月27日已被大法官判定違憲應停止適用,因此,從今年1月27日起,除非勞保局能舉證證明,勞工在加保前已因嚴重傷病不具工作能力,卻還參加勞工保險,否則對於勞工因投保前的傷病所導致的死亡或殘廢,都不得再以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給付。

退保後一年內的死、殘 也能領錢?

除了保險效力開始(即加保)前,帶病投保的問題外,若在保險效力終止(即退保)後才發生的死亡或殘廢,也可以領勞保給付嗎?依勞委會89年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若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的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就可依規定請領給付。也就是說,在退保後一年內發生的殘廢或死亡,只要導致死、殘的原因是在加保期間發生而且就醫過即可;另外,如果領了殘廢給付後,又因同一傷病死亡,若死亡給付優於殘廢給付時,只要還在退保後一年內,都還可再申請兩者的差額。

94年3月退保95年2月死亡 仍領到153萬6,500元勞保給付

在製鞋廠擔任作業員的美華,因為公司各項福利都不錯,勞工保險也用最高一級43,900元幫她加保,因此她一待就是15年。前(93)年12月美華意外發現乳房長了腫瘤,恐慌的到處求醫、檢查確認,最後在先生強烈要求下,她才於去(94)年3月向公司提出辭職,4月接受手術治療切除兩側乳房,並接著一連串的化療與放療,但因癌細胞已多處轉移,今(95)年2月美華就撒手人寰。像美華這樣退保後11個月死亡,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

美華在工作中就因乳癌就醫,雖然退勞保一個月後才切除乳房,依規定仍得請領殘廢給付,雙側乳房切除可領160日,依美華43,900元的投保薪資計可領得23萬4,133元(43,900元÷30日×160日=234,133元)殘廢給付;後來美華在今年2月因乳癌過世,距離94年3月退保仍在1年內,因此還可再領35個月(加保滿2年可領35個月)153萬6,500元(35月×43,900元=1,536,500元)的死亡給付,但因美華之前已領過23萬4,133元的殘廢給付,因此只能再領兩者的差額130萬2,367元(1,536,500元-234,133元=1,302,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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