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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若保戶遲遲未繳保費,保險公司依法須寄發催告通知給要保人。不過,日前一起高等法院判決,因保險公司沒通知到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二審逆轉判賠84萬元! |
台北一名施男的母親在2000年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及數張附約,部份保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施男。2014年4月18日施母過世後,施男請妻子聯絡業務員變更要保人及收費地址,2015年9月施男車禍受傷住院,事隔一年後出院請妻子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施男因為沒繳保費,已停效超過2年被終止契約為由拒賠,施男表示從未收到催告保費通知,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
《保險法》第116條
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第2項: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過去施母是以支票繳保費,2009年後就沒有再繳,但施母投保時約定可以用保價金自動墊繳,所以直到2014年4月10日保價金不夠扣保費時,保險公司才寄出催告通知給施母。不料施母在數天後的4月18日過世,在催告通知到達翌日的30天內都無人繳保費,停效超過2年,最後保單終止。保險公司並提供施母的要保書、繳費紀錄、保單契變申請書、繳費通知書、保費催繳掛號清單等文件,證明所言不假。
因為施男沒有提出母親收到通知後繳保費或自己繳費的證明,一審判國泰人壽契約終止有效免賠。
施男以母親與自己都未收過催繳保費通知為由上訴,二審法官提出3個關鍵:
1.《保險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壽險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則是保險理賠的請求權人,要保人沒繳保費可能會影響受益人權益,所以被保險人、受益人都能代為繳保費。催告通知對象不只限於要保人,應該包含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才符合《保險法》115條的立法目的。
《保險法》第115條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2.施母在催告滿30天前就過世,施男沒有收到催告通知,自然不曉得要在催告期間內補繳保費。
3.保險公司沒有舉證已經通知施男「這張保單的保價金不夠墊繳保費」,不能單憑催告寄給施母超過30天還沒繳保費的事實就停效。
二審判國泰人壽給付84萬餘元保險金,不得上訴。
過去有關保費催告的訴訟,爭執點多半在「催告通知是否確實送達要保人」,包含如何舉證、是否提出郵局掛號簽收紀錄等,有關催告通知是否要寄發給要保人以外利害關係人的爭議,相對少見。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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