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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於法有據 兄弟姊妹沒義務照顧你!
文/許伊婷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6.01 (月刊)

身上留著相同的血,拉拔大的手出自同一雙,跟著走出家門認識世界的是同 早期多子多孫風氣讓現代青中壯年人從小有一起長大的兄弟姊妹,手足相處的酸甜滋味,是獨生子女永遠無法體會的。

成長過程中有手足相伴,會是一個很好的社會化歷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羅惠群表示,獨生子女較受關切、寵溺、不善與人互動,但另一方面,若兄弟姊妹彼此爭寵、吵架,嚴重的話可能會影響生活、課業,甚至是精神狀況,他笑說,「朋友間的感情未必比兄弟姊妹差。」

父母只能陪伴你半輩子,令人又愛又恨的兄弟姊妹卻能走一輩子,你知道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不算「家屬」嗎?

於法有據 手足可以名正言順不鳥你

構成法律上的家屬要件是「同居共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研習所副執行長黃秀禎解釋,永久住在一起、共有財產才是家屬,互相扶養也是一種,兄弟姊妹雖然是家人卻未必是家屬,需視個案認定。

很多只生一胎的父母想再生個弟弟妹妹,多半希望孩子能互相作伴,在未來道路上繼續相互照顧、支援,不過《民法》一一一四條及一一一七條寫明,父母雙亡、未婚、無子的單身者,除非無法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手足間沒有法定扶養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還有謀生能力,即便再貧困,兄弟姊妹都沒有義務「鳥」你。

「無法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視個案狀況評估,黃秀禎指出,這部分審視會特別嚴格,舉例來說,雖然兩根手指缺失且領有身障手冊,只要還能工作,就不符合條件,盲人按摩師有工作能力也不符合。

但就算符合條件,兄弟姊妹也沒義務要養你,根據《民法》一一一八條,如果兄弟姊妹自己養不起自己,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照顧父母天經地義,但兄弟姊妹則沒有「一定」。

《民法》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另外,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人資格,則直接把兄弟姊妹排除。去(二○一七)年二月引起社會輿論的一起責任險兄妹理賠爭議,賞櫻團重大車禍奪走三十三條人命,其中一對夫妻及女兒不幸罹難,他們的長子可領得旅行社投保的旅行業責任保險對父母死亡的賠償責任保險金,但卻領不到妹妹的,事件一曝光,廣大民眾一聽到「不賠」,就把保險公司罵到臭頭。

事實上,責任保險是保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第三人請求賠償之責,保險金是「請求權」而非人身保險的「繼承權」,理賠對象依《民法》一九四條規定,基本上哥哥沒有責任險的請求權,除非妹妹有扶養哥哥的義務。不過幫妹妹處理喪葬費用是旅行社的責任,哥哥可依《民法》一九二條向旅行社提出請求。

《民法》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中無「兄弟姊妹」。

《民法》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總之,法律條條顯示,兄弟姊妹的法定關係沒有現實生活中「親密」。有立委提出應把兄弟姊妹納進《民法》一九四條中請求權人範圍,但社會上手足不相往來的例子也很多,黃秀禎說,這議題牽涉到很多層面,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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