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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妹妹未經哥哥同意就幫哥哥買保險,要、被保人簽章欄偽簽哥哥姓名,不論妹妹的心意是好、是壞,只要未經本人同意就幫忙簽名,在法律上就是偽造文書。 |
原擔任壽險業務員的林妹妹於102年6月26日未經同意下,以哥哥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父親為受益人投保傷害險,在要、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哥哥之名,保單生效一年後(103/6/30)被林哥哥發現,當天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地址及身故受益人,事後告妹妹偽造文書並要求精神賠償100萬元。
林哥哥知情後一年(104/7/20)引發高血壓,他一口咬定因為妹妹偷偷幫他投保,讓他深感生命受威脅,心理影響生理所致。
林哥哥現年66歲,從事居家物理治療師,曾任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長,月收入7、8萬元,經濟狀況普通,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而64歲林妹妹只有高職畢業,原從事化妝品公司主管、保險業務員,現已退休,同樣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但經濟狀況略好於哥哥,不過目前是重度視障人士。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妹妹偽造文書,並考量林妹妹教育程度低、無業、經濟狀況,判精神賠償哥哥5萬元,及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林妹妹不服再上訴,她道出幫哥哥投保保險是出於哥哥身為家中獨子,又是經濟支柱,有照顧父母之責,且保費全由自己所繳,僅1,600元,哥哥不用出半毛錢就有保險保障,何來心理痛苦影響身體健康,現在自己沒有工作,賠5萬元實在太重。
高等法院重新評估精神慰撫金金額,考量雙方為兄妹、保費金額不高、經濟狀況,且妹妹始終未向哥哥道歉,認為精神賠償5萬元合理,並無過高,同樣結果再判一次,全案不得上訴。
此案不論妹妹幫哥哥投保保險的心意是好、是壞,只要未經本人同意就幫忙簽名,在法律上就是偽造文書,不過家人之間會做到這樣,恐怕兄妹之間還存在外人永遠不會明白的問題。
(107年度上易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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