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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火灶於91年2月25日騎機車行經北宜公路坪林往新店路段時,被同向行駛正要超車的景德通運公司大客車撞倒在地,花火灶當場昏迷,被送往耕莘醫院加護病房急救,直到病情控制後才轉送一般病房,前後共住院治療30天。
同年5月,景德通運公司的代表與肇事司機偕同承保該公司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台灣產物(以下簡稱台產)代表,在坪林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與花火灶的家人進行和解。但因肇事一方只願賠償5萬元,而使得和解宣告失敗。後來肇事司機因業務過失傷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判刑確定後,移送民事庭。92年6月民事庭判決確定:被告(肇事司機)應給付原告(受害人)新台幣532,179元整,並加計自起訴狀送達日到清償日止年息5%的利息。
但肇事司機卻在判決確定後離職不知去向,花火灶的家人求償無門,後來花火灶的女兒花秀麗得知肇事車行投保的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有「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於是便檢附法院判決書影本,向台產請求賠償。
但是,直到今(93)年8月,花秀麗仍得不到台產的回應,於是主動打電話到台產詢問,台產經辦人的口頭回覆是:「判決書的影本對保險公司沒有拘束力,除非提供正本,否則我們公司不會正式發函說明如何處理。還有,車行才是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被保險人,當初你們告的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行,對象搞錯了;車行也沒有跟我們說法院的出庭時間及判決結果,所以無法引用直接請求權來申請賠償。除非你們直接告台產,我們才會處理這個案子。
對於「判決書影本對保險公司沒有拘束力」的說法,一直心存懷疑的花秀麗,打電話向保險局求證,得到的答案是根本沒有這樣的說法,於是再次打電話到台產告知保險局的回覆,台產的經辦人才改口說,公司將發函給花火灶說明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隔了10天左右,花秀麗收到台產寄給她父親的信函,內容是:「依『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未立即將法院書狀立即送交本公司,致本公司喪失應有權利……』請台端依法請求。」於是,花秀麗直接向行政院消保會以及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台產提出的3大拒賠理由
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接到花秀麗所寄的相關書面資料後,曾去電台產了解狀況,本中心顧問質疑台產以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7條主張不賠的理由過於牽強,於是正式發函台產,請台產就法令、條款規範再次研商並妥善處理,以保護車禍受害人權益。但台產未予本中心任何回覆或說明。
花秀麗、台產的法務人員與消保官梁明圳於9月22日在消保會進行協調,會中台產重申:(1)依照保單條款第7條,車禍受害人已經喪失直接請求權;(2)車禍受害人告錯對象,應該是對被保險人─ ─車行提出告訴;(3)台產強調請求時效2年已過。但協調會因梁明圳表示須對案情再深入研究而未有結論。
法院已判決保戶可提出直接請求
關於台產提出的3大不賠理由,首先,台產援用的保單條款第7條,本意在於說明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根據事發狀況,必須提供給產險公司的「求償文件」,而不是保險公司拒賠的保護傘。
那麼本案是不是符合直接請求權的條件?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6條的直接請求權規定,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1、被保險人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2、肇事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或3、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因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者。
本案已經法院判決確定,花秀麗依本條款行使直接請求權並無不符合之處。
誰說雇用司機不是被保險人之一?
至於台產第二個拒賠的理由,即司機不是被保險人的主張,就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2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和附加被保險人」來看,其中列名被保險人指的是包括個人或團體載明於契約的被保險人;而附加被保險人第1項所指的正是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的駕駛人及所屬的業務使用人。
換句話說,車行或其負責人是列名被保險人,肇事司機屬於車行所雇用的駕駛人,即條款定義的附加被保險人。既然如此,又怎能將肇事司機排除在被保險人的範圍之外呢?
時效起算點 是事故發生日?還是判決確定日?
至於請求時效是否已過?在消保會進行協調會議時,當台產的法務人員提出申請時效已經超過的說法,梁明圳突然放大音量質疑對方到底是不是唸法律的?難道不知道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將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事後,梁明圳向本中心顧問苦笑說,根本無法理解台產為什麼會提出申請時效已經超過的論點,當訴訟開始進行,時效就已經中斷計算。
以花秀麗的申訴案來說,正確時效的起算日,應該是從判決確定下來開始計算。
非得上法院控告台產才行?
綜合上述解釋,台產主張不賠的理由實在過於牽強,在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行政院消保會與台產幾番溝通無效後,此申訴案經本中心討論,決定搬上「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請觀眾一起來公評。
消保官梁明圳亦是當天出席來賓之一,錄影前為了對案情疑點進一步的釐清,據悉梁明圳特別與保發中心申訴調處委員會共同研商,而保發中心亦私下表示台產不賠,真的說不過去,於是聯繫花秀麗與台產在10月20日下午再度協調。
不過,截稿前得知的消息是,保發中心的調處會議開始後,台產並沒有派代表到場,經保發中心負責申訴調處的綜合業務處處長葉金印以電話向台產溝通,台產原答應20分鐘後趕到會議現場,5分鐘後又反悔拒絕出席,並表示台產的主張已經解釋得相當清楚,如果還有疑問就請花秀麗告台產,讓法院來解決……
這樁車險賠案,難道非得上法院台產才願意解決?本刊將此案發生的經過完整披露,孰是孰非由讀者一起來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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