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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一名被壓在貨車下死亡的男子被驗出生前酒駕,保險公司因此拒賠身故保險金。一審判保險公司免賠,但二審大翻盤,原因是該男子就算被自己駕駛的貨車壓死,也和酒駕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曾男於民國87年向新光人壽投保終身防癌險附加傷害險,若因意外身故給付100萬元保險金。104年一日凌晨5點多,曾男駕駛的貨車被發現翻覆在產業道路邊,而曾男直到當天下午2點才被發現壓在大貨車下,送醫後不治。
曾男被救出後經過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43mg/dl,折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1.215,已經超過酒駕0.15標準,符合傷害險附約第12條除外責任「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曾男酒駕是事實,但家屬認為曾男被貨車壓死,代表曾男在事發當時已經下車,死亡結果與酒駕無關。保險公司則認為,不管曾男被貨車壓死前是自己下車查看還是被甩出車外,都是違法酒駕導致死亡,拒絕理賠,雙方鬧上法院。
這次事件是否理賠的關鍵就在於「曾男死亡與酒駕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事發的產業道路比旁邊田地略高,貨車因為後輪卡在路旁草叢而向左翻覆,壓住站在車外左側的曾男。一審法官認為,曾男因為酒駕恍惚開離道路,使貨車傾斜,在下車察看後被倒下的貨車壓死,認定酒駕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判保險公司勝訴,家屬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分析,曾男的遺體被壓在貨車下是正面朝下趴地,因為不是在駕駛座上被發現,無從證明曾男在事故發生當時正在酒駕。此外,載送泥沙的貨車如果不能即時煞停而在行進途中翻覆,地上應該會有長長的刮痕,泥沙也會散落一地;但從現場照片來看都沒有類似跡象,由此判斷貨車不是在行進中翻覆,曾男也不可能被拋出車外壓死。
曾男若是站在車外被壓死,就像一般人喝酒後單純站在車旁一樣,被貨車壓死純屬意外,與曾男酒駕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一方就其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證明,另一方要否認其主張,就要提出相當的反證(舉證責任分配);而「概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含可能發生損害的所有保險事故(災害全包性原則),除了保單列舉的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都要賠償被保險人。若是「概括保險」損害的發生,及該事故是偶發所造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只要證明事故已經發生、而且是出於偶然而不可預見的事,不用進一步證明事故的具體確實原因。
也就是說,曾男站在車外被壓死純屬偶發意外,保險公司要主張免賠,必須舉證曾男酒駕跟遭貨車壓死一事有相當因果關係。最終二審判保險公司給付100萬元保險金加計利息,不得上訴。(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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