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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郭先生問:我母親兩年前被醫師發現肝臟長了腫瘤,雖然經過開刀與化療,但狀況仍然不樂觀,去(一○○)年十月底,母親因為腹痛緊急送醫,在北投榮總的急診中心住了一天才轉入普通病房,住院期間曾施行多次膽道引流術,最後因為敗血症身故。母親曾投保M公司的癌症險及住院醫療險,之前申請理賠都很順利,但母親身故前的這次住院,問題卻不少。首先,母親明明住院十二天M公司卻只賠十一天,膽道引流術也說不算手術所以不賠,請問M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此外,過去的理賠金都直接匯入母親戶頭由我處理,但這次M公司卻要求要提供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資料,說保險金要用繼承方式分配,我有七個兄弟姐妹都散在各處,這樣做不是很麻煩嗎?
中心顧問協助:郭先生的母親住院十二天為何M公司卻只給付十一天,經中心顧問了解後才知道,原來M公司的理賠人員認為,被保險人第一天是在急診中心,隔天才入住病房,而住院日數的起算是要從住進病房後才開始,因此才核給十一天的住院保險金。
急診超過六小時就算住院一天?
到底在急診室診療或觀察算不算住院?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說。
第一種情況,僅在急診室診療、觀察並未住院。
這種情況因為與住院醫療險保單條款對「住院」的定義不符,因此多數公司的做法,是依健保的規定(健保規定病患在急診中心診療或觀察超過二十四小時,醫院可申報一天的病房費),僅對在急診室診療或觀察滿二十四小時的保戶,才提供一天的住院日額(每滿二十四小時算一天)。不過,也有不少公司將條件放寬到只要在急診室待上六個小時,就算住院一天。
急診後住院 急診當天就算住院一天
第二種情況,在急診室治療後住院。
這種情況比較不會有認定的問題,尤其目前大多數醫療險條款對住院日數是採頭尾都計的方式,也就是,住院日數是從被保險人進醫院當天起算,出院當天也算一天,因此,如果是在急診室就醫或觀察後就直接辦理住院,將來在計算住院日數時,急診當天就會被當做是住院的第一天而計入住院日數中。
案例中的郭老太太因為等不到病房才會在急診室待一天,而且隨後就辦理住院,在住院日數頭尾都算已是業界普遍做法的情況下,經中心顧問向M公司表達看法後,很快就獲得M公司的回應,表示會再補給受益人住院醫療險與癌症險各一天的住院日額保險金。
膽道引流術 到底算不算手術?
針對膽道引流術的部分,M公司理賠人員表示,引流術算是清創手術,與保單條款所規定的手術不同,所以不在理賠範圍。不過,中心顧問認為,醫療科技創新,各類新型態療法不斷問世,反而讓保戶購買的保險派不上用場,這樣的情況並非保戶購買保險當初所能預見,因此完全不予理賠並不合理,加上郭老太太在住院期間就做了三次膽道引流術。最後,在中心顧問爭取下,M公司同意融通放寬,以二十倍住院日額核給郭老太太手術保險金。
身故後的醫療保險金該如何處理?
至於郭老太太的醫療保險金為何要採繼承方式分配?
本來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不能指定也不能變更,但是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有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條款規定就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的受益人,而且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應得保險金的比例,都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處理。
郭家七兄弟姐妹 平分醫療保險金
由於郭先生是在母親身故後才提出醫療保險金的申請,因此,該筆保險金依規定就要以郭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郭先生的七個兄弟姐妹為受益人,並依繼承規定平均分配保險金。
不過,也有保險公司為了方便保戶,可以讓受益人採用推派代表具領的方式。也就是在所有受益人都簽名同意下,推派其中一位出面具領,只是這樣的方式仍有引發糾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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