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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酒駕保險賠不賠,仍需視酒精濃度有沒有超標,然而,駕駛人身亡,無法進行吹氣酒測,改採胸腔液仍無法正確檢測出酒精濃度,縱使有驗出高濃度酒精反應,也無從證明確實酒駕,保險公司恐怕還是不能撇清責任。 |
發生交通事故酒測是必要作業,如果駕駛人車禍身故,屍體因火燒受損嚴重,無法以常用的呼氣及血液方式酒測,實務上可以其他(如:尿液、眼球液)體液檢測,彰化一名汪姓男子駕車自撞燒灼傷合併休克死亡,抽取屍體中的胸腔液檢測酒精濃度竟高達3,569mg/dL,甚至超過酒精中毒最高濃度的兩倍,加上目前並無胸腔液與呼氣值酒精濃度換算方式,在沒有其它酒駕舉證的前提下,二審判保險公司賠付500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汪男從社頭鄉獨自駕車外出,在員林鎮快速公路上撞擊護欄,整台車起火,汪男當場燒灼傷合併休克死亡,他生前為自己購買身故200萬元傷害保險,另外為該輛小客車投保汽車保險,其中有附加駕車傷害保險條款,死亡保險金300萬元,但汪男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時,保險公司以酒駕原因拒賠。
汪男因屍體燒毀嚴重,僅能抽取「胸腔液」作為檢體,酒精濃度竟高達3,569mg/dL,如果胸腔液酒精濃度與血液換算方式相同,那麼汪男酒測呼氣值為17. 845,顯然遠高於法定標準呼吸值0.15,所以保險公司認為沒有給付保險金義務,一審地方法院判保險公司不須賠付。
汪男父母再上訴,主張「胸腔液」從採取到檢驗相隔13日以上之久,且目前只有尿液、眼球液能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並無胸腔液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的方式,如此異常且具爭議性的數據並不具證明能力。
汪男喝酒駕車是確定的,癥結點在於「有沒有超出法定標準?」法院請法醫審查,報告書指出,一般血液酒精中毒濃度最高只會到1,770mg/dL,如果胸腔液的酒精濃度與血液濃度相仿,汪男濃度3,569mg/dL應早就中毒身亡,能從社頭鄉開到員林鎮簡直是奇蹟,較合理的解釋為,死者可能因嚴重撞擊導致胃臟破裂,酒精流入胸腔導致抽取胸腔液有高濃度的酒精反應。
法院再調監視錄影翻拍相片,汪男在事故發生前有6秒,行駛均維持在內側車道內行駛,沒有蛇行或飄移之情形。
不論是胸腔液還是監視器,均無從舉證汪男生前飲酒到超標,無法安全駕駛的情形,因此二審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兩項保險金共500萬元,全案可上訴。
(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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