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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羅太太遇到的問題:一○一年一月七日晚上,我先生騎機車回家途中,遭到對向汽車擦撞送醫不治。當時我先生有投保A產險公司的個人責任險附加傷害險,保險金額是二百萬元,但是當我提出給付申請時,理賠人員卻說因為先生是酒駕,而且酒測值已超過法定標準,根據保單條款規定是無法理賠的。
雖然先生有喝酒,但卻是被對方汽車跨過中線撞死,肇責鑑定也判定對方是車禍主因,請問像這樣的狀況,真的無法獲得理賠嗎?我可以拜託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幫忙嗎?
中心顧問協助:羅太太在先生車禍身亡後,因為肇事者遲遲不願賠償,透過公所調解委員會也無法達成和解,最後只好提起訴訟。原本地院判決肇事者七個月徒刑,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院改判一年二個月。另外,民事庭也判決被告要賠償羅太太八百萬元,但肇事者卻表示他經商失敗無力賠償,寧願坐牢。
酒測值超過規定 傷害險就可拒賠?
無法從加害人獲得賠償的羅太太,只好將希望寄託在先生二百萬元的傷害險,沒想到卻被保險公司以「酒駕」是保單除外責任為由拒絕理賠。
的確,傷害險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明白寫著:「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中有一項就是『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而根據警方記錄,羅先生的血液抽測值為二三五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一.一一mg/L,早就超過○.二五mg/L的法令標準,看起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十足。
死因須與酒駕 有因果關係才能主張?
但若仔細研究,條款寫的是「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死因必須是酒駕所致的結果,才是保單的除外責任,如果被保險人雖然酒後駕車,但死亡的主因與酒駕無關的話,根據保單條款的精神,保險公司還是要負給付的責任。
到底羅先生的死因與酒駕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首先,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
一、○○○(即肇事者)駕駛自用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撞及對向來車,為肇事原因。
二、○○○(即被害人)駕駛重機車,無肇事因素。(酒精濃度過量駕車違反規定)。
此外,高院的刑事判決文也提到「…被害人雖有酒駕之情形,惟被害人係遵行車道行駛時,遭對向之被告自小客車侵入其車道而撞及,是縱使其酒駕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惟仍難憑此即認其於駕駛行為上有何過失,是被害人並無肇事責任。……本件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侵入對向車道,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其過失程度嚴重,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
是否採因果關係 業界仍無共識
不過,當中心顧問以因果關係論的看法與A承保公司溝通時,A公司卻表示,喝酒本就不該駕(騎)車,這已是全民的共識,加上一般社會認知喝酒會造成反應變慢,對於突發情況無法即時應變,要說酒駕與死因完全無關真的很難,加上只要酒駕且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就拒賠,已是業界普遍的做法。
後來顧問詢問了好幾家產壽險公司,大多數公司的理賠人員都表示,只要被保險人酒測值超過標準,就一律主張拒賠,不會論死因與酒駕間的因果關係;但也有些公司表示,雖會論因果關係,但肇責認定也不是唯一的標準,還要看死因與酒駕導致來不及反應間是否相關。譬如酒駕的被保險人,是在等紅燈時遭後面汽車追撞死亡,這種情況即使是清醒之人,也很難反應避免,因此在死因與酒駕間明顯無關之下,傷害險就會理賠。
基金會幫羅家爭取到一百六十萬理賠
羅先生雖然被鑑定為無肇事責任,加上法官也認為加害人該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所以才會重判一年二個月刑期,但羅先生酒測值高達一.一一mg/L已達觸犯公共危險罪程度也是不爭的事實。最後,在中心顧問們的努力溝通下,終於幫留下三名年幼子女與洗腎老母的羅先生,爭取到八成即一百六十萬元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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