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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魏小姐問:上(五)月有位父親因為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被擁有孩子監護權的前妻告上法院,吃上偽造文書罪,還被判刑。我在離婚前,也以孩子為被保險人,替孩子簽名買了兩張醫療險以及一張增額壽險。
當初我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為簽名,請問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中心顧問回答:
隨著保險觀念發達,越來越多父母會從孩子未成年時,就開始替孩子買保險,不過,不少父母誤以為,未成年的孩子沒有行為能力,只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在要保書上簽名就可以。
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一般而言,只要被保險人符合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等條件,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親自簽名就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這是由於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有獨立的思想與判斷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獨自負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義務。
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是有限制的,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也是為什麼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緣故。
不過,「沒有行為能力」跟「有限制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解釋差異不小,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換句話說,法律上認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還沒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全權」處理法律上所有權利義務相關的意思表示,包含借貸、簽訂各種契約、購物,接受債權人請求償債等。
因此,身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替七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購買保單,並且代替孩子簽名,在法律上的效力是被承認的,並不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七到二十歲未成年人,保單要親簽
至於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認為已經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但尚未成熟,因此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時,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生效。
民法規定,除了單純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或是有合理生活所必須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允許,而且,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下所做的單獨行為,包含簽訂買賣或借貸契約等等,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但是,這個規定並不等同於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有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許多父母都和魏小姐一樣,誤把「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當成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意思表示」,因而沒有經過七歲以上的孩子同意,就逕自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觸犯偽造文書罪。
上個月媒體報導一位男子在離婚前,偷偷替未成年子女投保,且自任受益人,並代簽保單,結果被前妻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該名男子替孩子買保險的動機不單純,且依據保險要保書規定,替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投保,應由未成年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此規定除了要防範道德風險之外,也代表應該讓未成年人對投保行為有相當的認知,因此判男子偽造文書罪名成立。
事後承認,也算意思表示
魏小姐是在孩子十歲時,替孩子簽名投保,確實有觸犯偽造文書罪之虞,由於偽造文書罪屬於刑法公訴罪,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就會留下刑事紀錄,影響魏小姐未來的生活。
一般而言,未成年兒女控告父母偽造文書、代為簽名投保的情況並不多,通常是發生在離婚夫妻之間,擁有兒女監護權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繼續持有以兒女作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才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告訴。
如果魏小姐要避免被擁有孩子監護權的前夫提告,可以在取得前夫同意下,請孩子重簽要保書(孩子與前夫都要簽名),補件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補全被保險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如此一來,在法律上即屬於事後承認的意思表示,等同孩子與前夫承認魏小姐在離婚前代孩子在保單上簽名的行為是有效的。
替孩子投保,夫妻最好都簽名
隨著離婚率升高,家庭結構改變,夫妻離異、為了孩子保單鬧上法院的情況越來越多,加上為了防範道德風險發生,保險業討論未成年人購買保單應有父母雙方簽名的聲浪從未斷過,只是礙於行政業務上的困難而遲遲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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