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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保險解約金 稅負怎麼算?
文/編輯部|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4.06 (新聞)

雖然不能以「節稅」為目的買保單,但是若獲得保障的同時,也可以合理地減少稅負,也是一件美事。令民眾擔心的是,如果中途保單解約,龐大的解約金是否要繳稅?

板橋一位銀行理專劉小姐,在三年前銷售短年期儲蓄險給一名客戶,客戶因為家中遭遇變故,要提前解約,約拿回500多萬元解約金。劉小姐想知道,這位客戶是否因為中途解約而要另外繳稅?

其實,《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於投保後解約所領回的解約金,算不算保險給付?是否要課稅,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

不過,財政部曾函令表示,「凡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的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也就是說,解約金原則上沒有繳稅的問題,但是如果要保人之前曾用該保單的保險費列報所得稅扣除額,那麼在解約年度,就要把之前曾列報扣除的保險費併入當年所得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投保一張儲蓄險保單,連續五年都用該保單的保險費列報扣除額申報所得稅,五年後甲解約,共領回400多萬元,這時候400多萬解約金並不需要納稅,但甲必須把過去五年申報的保費扣除額總額,列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由於法令規定商業性保險保費,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額的上限是2萬4,000元,因此,甲在解約年度,就必須將過去五年列舉扣除的保險費總額共12萬元(2.4萬元×5=12萬元),列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當然,如果是採用標準扣除額,就不會有保費的列舉扣除,那麼解約金就完全沒有繳稅的問題。

以上是指個人保險的情況,如果是公司替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一旦要保人(即雇主)終止保險契約,而解約金由雇主取得時,該筆解約金應以其他收入列帳,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解約金是由被保險人(員工)取得,那麼該員工就必須將解約金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精彩全文,詳見331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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