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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壽險未爆彈如何拆解
文/朱家儒 | 2014.07.01 (月刊)

2008年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之一的雷曼兄弟破產,將全球金融體系帶到崩潰邊緣,讓人驚覺大型金融業者一旦出現財務問題倒閉,牽動的可是全國、甚至是全世界的經濟,進而影響到無數人的生計。

場景轉換到台灣,2009年國華人壽因淨值達負579億元遭到接管,四年多來金管會不但耗費龐大的人力資源及行政成本,最後保險安定基金更送上高達883億元的「嫁妝」,才讓全球人壽願意將國華娶進門。

令人擔憂的是,國內淨值為負數的弱體壽險公司不是只有國華,還有幸福、國寶及朝陽,三家公司去年合計淨值缺口高達482億元,然而,光是處理國華人壽已讓保險安定基金元氣大傷,監理機關究竟還有哪些方法可以拆解這三顆壽險未爆彈?

三壽險公司,淨值缺口482

以國內的監理制度來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業最高監理機關,轄下的保險局則掌管全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保險法就是保險局讓保險公司乖乖聽話的棍子。

保險法第143條之4清楚的以資本適足率(RBC),規範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第146條、148條分別規定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投資限制和財務檢查、資訊公開的規則,第149條也清楚的規範,當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主管機關必須採取的動作和處理程序。

事後裁罰難以預防

依照保險法第一四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檢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並配合提供所有資料,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則要製作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有了這些法源依據,監理機關即可對保險公司定期實施的金融檢查及不定期的專案檢查,以及從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公布的財務報告和實際投資情形,就違法行為進行裁罰。

裁罰的目的是為了嚇阻違法行為,但從保險業的罰鍰金額幾乎年年攀升,以及弱體壽險公司的財務缺口持續擴大來看,我國保險監理制度是否發揮實際成效,仍讓人打上問號。

尤其長期財務狀況不佳的保險公司,主管機關依保險法149條命其提出改善計畫或增資,但往往未見具體成效被敷衍了事,若主管機關嚴格執法,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業者可能因投資受限,使財務問題雪上加霜,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指出,國華被安定基金接管的四年間,資金運用幾近停擺,因而虧損兩百多億元就是歷史明鑑,但若不執行處分,又怕業者有恃無恐,放任財務缺口持續擴大。此外,法規雖有明文規定可解除其董事,但主管機關應派何人接任、誰願意擔負責任,都是問題。

若提早接管弱體壽險公司,還必須面對經營團隊的選擇、扛起公司績效的成敗、造成保戶慌恐、社會不安,被原經營者指責接管不當等,更遑論接管後可能找不到買主,弱體壽險公司的監理尺度究竟如何拿捏,著實讓金管會一個頭兩個大。

RBC提出警訊,但未能落實

鑒於保險法沒有一套可供主管機關判斷保險業清償能力的標準,財政部保險司(金管會保險局前身)2001年將RBC(風險資本額)制度增訂於保險法143條之4,明文規定若RBC低於200%,監理機關可明令業者不得分配盈餘,或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然而自法規頒布以來,主管機關除了要求弱體壽險公司增資和提出改善計畫之外,頂多也只是針對公司的財務及業務訂定更多限制,而不採取監管、接管等更強硬的處置,顯示出有招不能使的窘態。

令人費解的是,主管機關既然採行RBC制度,卻未明確規定對不同級距的RBC該做的處置,例如比照美國作法,RBC低於70%須強制接管,以促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者上緊發條,避免財務缺口愈來愈大。

或許是不想碰弱體壽險公司這個燙手山芋,也或許是對業者自救仍抱一絲期待,主管機關在保險監理的尺度上顯得較為寬容,但寬容和縱容只有一線之隔,如果監理單位沒有妥善處理,難保不會出現第二家國華人壽。

監理難為,解決問題靠自己

要改善弱體壽險公司的體質,最好的方法還是靠業者自救,包括:一、增資,二、增加投資收益,三、賣低利保單,只不過,第三個辦法緩不濟急,而前兩項辦法需靠主管機關和保險公司的互相配合、信任。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張士傑指出,在財務狀況惡化之前,保險公司最好能建立並落實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再配合主管機關外部財務、業務監理,並確實執行2010年頒布的「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ERM)」,以維持公司的健全經營。

張士傑呼籲ERM應納入保險法,提高ERM的法律位階並訂定罰責,徹底落實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控管,此外,同業公會也應貫徹保險法賦予的權利,督促保險業做好自律規範。

保險公司,退場機制尚未完備

雖保險業的特性有別於一般公司,但消費者必須承擔企業經營成敗風險的本質是沒有變的,回顧國華人壽接管易主的過程,若能確實執行保險法149條之2,調整有效契約的費率和保額,也不至於讓全體保戶共同承擔這八百多億的天價賠償。

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許文彥表示,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可促使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提高警覺,避免其他保險同業有樣學樣,若在調整費率和保額的過程中有爭議,可交由法院仲裁。

其次,許文彥說,保險公司完備的退場機制是維持保險業穩定重要的一環,目前的退場機制並沒有明確訂定安定基金接管保險公司時應該遵循的規範,這牽涉到當找不到買主時,安定基金是以何種身分管理這家公司,以及究竟該負哪些經營責任,此外,給予安定基金權限以協助主管機關監督作業,以及明確訂定接管時機的標準,都是主管機關及立法單位必須積極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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