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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是為了給自己及家人一個保障,最後卻買到上法院對簿公堂,情何以堪。為解決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金管會依法成立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專責處理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消費爭議。
評議中心運作需要費用,一開始由民間及政府捐助成立,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評議費用只向金融服務業徵收,共分為「年費」及「服務費」,是以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0.8作為每年收取業務收入的上限,並以其中5/8為年費、3/8為服務費。服務費即所謂的「爭議處理費」。
但實務上卻出現消費者無理投訴,保險公司也要付費的爭議問題,因此在2015年8月修法完善,申訴案件及評議不受理案件不需要分攤服務費計收,改併入年費;也就是說,沒理由的申訴不另外收費。
不問對錯,只要消費者申訴,保險公司就必須買單的制度走入歷史,但是這段過去除了讓保險公司對評議中心的存在猶如芒刺在背,保戶也可能對評議結果不甚滿意。不過,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要大家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沒有評議中心,這些案件會去哪裡?」答案很簡單,「會到法院」。
法院打到三審定讞,不但花錢更花時間,對保險公司未必有利。透過評議中心調處,保險公司與消費者各讓一步,以較有效率的方式促成爭端和解,不拘形式,彈性解決,共創雙贏。
林建智表示,評議中心與法院最大的差異,在於可以啟動「公平合理原則」保障消費者權益,儘管保單條款白紙黑字對「手術」做出定義,但隨著醫療科技進步,不用動刀的新型手術愈來愈普遍,當保戶於門診進行冷凍治療切除手掌病毒疣,評議中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仍判定保險公司應理賠手術保險金。
「過去保險公司習以為常的做法,現在都要改變。」林建智指出,雖然保險商品都是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早期示範條款可能已不符時代需求,當與消費者權益背道而馳,責任還是應由業者承擔。若保險公司參照示範條款而出現對消費者不利的解釋,則應修改示範條款,從源頭改善。
精彩全文,詳見321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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