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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電銷親晤難度高,保險業急跳腳
文/穆震宇 | 2014.08.01 (月刊)

「喂,○○人壽電話行銷中心嗎?我要買你們家的XX人生增額壽險,順便替我先生以及二個小孩一起投保。」

去(2013)年底前,壽險公司電銷專員接到這樣的電話必然樂不可支,畢竟業績自動上門的機會不是天天都有,何況還是全家人同時投保,對電銷人員來說無疑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唯一要當心的可能是其他電銷同仁羨慕又嫉妒的眼光。

保險局 「重申」親晤規定

近幾年保險電銷業務快速發展,中國信託、康健、友邦、保誠等大力發展電話行銷通路的壽險公司,不斷釋出擴大徵才的訊息,標榜電銷專員不必像一般外勤業務員頂著烈日大雨,只要坐在辦公室就能輕鬆成交保單,讓不少社會新鮮人、二度就業婦女趨之若鶩。

從壽險公會的統計資料來看,壽險公司的電銷部門一年約可創造六十多億元新契約保費,有經驗的電銷專員,一個月做到一、二百萬元的業績是家常便飯。然而,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險局發給產、壽險公會的一紙函令,卻讓保險公司的電銷業務陷入保費下滑的危機。

保險局在公文中「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時,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上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的要保書等相關文件。

四類保件,才能電話成交

目前保險業只有經營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時,才可直接以電話成交保單。至於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年滿二十歲,並以電銷中心外撥對象為限;

2. 壽險商品以傳統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及傷害險為限;

3. 被保險人的壽險及健康險總保額不得超過免體檢額度,傷害險保額以六百萬元為限;

4. 產險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不符合上述四種情況的投保件,就不能直接透過電話成交,例如客戶在電話中表示要替家人投保、客戶主動打電話給保險公司投保,以及透過電銷人員銷售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都必須請客戶在紙本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後回傳,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要派員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確定當事人身份及投保意願。

對保險公司而言,請客戶填寫要保書,並親自簽名後回傳,一般人都不會拒絕。但必須派員親晤的規定,卻讓發展電銷業務的公司十分苦惱。

一位壽險公司電銷專員表示,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又稱為「紙本件」,以往電銷人員只要以傳真方式,請保戶在要保文件上簽名後回傳即可,現在卻要求全面親晤,「難度實在太高」。

「客戶的時間無法配合怎麼辦?」、「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的客戶,派員親晤的交通成本划算嗎?」、「客戶替出國留學的子女投保,保險公司難不成要到國外親晤客戶子女?」種種窒礙難行的情況逐一被提出,但保險局只是搬出《保險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強調親晤並非新規定,言下之意,如何克服客戶時間無法配合、交通成本墊高等問題,請業者自己想辦法。

業者抱怨,就算乖乖落實親晤規定,客戶也不見得買帳,畢竟會透過電銷買保險的消費者,就是希望節省投保流程,或者不想面對面接觸業務員,沒想到透過電話買保險,程序沒有比較簡便,甚至更麻煩,不但要把落落長的「風險說明」錄音聽完、和電話中的行銷人員完成身分確認,還要和保險公司人員約時間見面,不少人一氣之下乾脆不買。

成本墊高,電銷業者放棄親晤件

一位壽險公司電銷部門主管表示,就算主管機關放寬保險公司可指派專人,例如委由收費員、生調員或特約體檢醫院親晤保戶,不必由業務員親自跑一趟,但花東及離島地區業務量不大,保險公司在當地不見得有設置收費員或生調員,至於體檢件則數量有限,簽約效益不高,總而言之,受到時間、交通及行政作業等成本影響,以電銷為主的壽險公司不是業績大幅滑落,就是被迫放棄親晤件。

根據壽險公會統計,今年前四月,以電銷為主要業績來源的直效通路新契約保費只有18.17億元,較去年同期衰退10%,其中五成業績來自直效通路的康健人壽,保費更較去年同期下滑30%。壽險同業透露,康健人壽1~4月約有五成新契約保費來自投資型商品,由於這類保單不在電話成交的範疇,無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同一人、保額多高,業者都要派員親見客戶,對整體業績的衝擊不難想像。

電話銷售難度愈來愈高,金管會嚴管電銷人員的行銷話術,不准做同業比較、不能說保單要停售,去年實施「個資法」,讓壽險業取得合格客戶名單的難度大增,今年則追加「親晤」保戶的規定,讓電銷保單難度大幅提升,人員流動率也跟著增加。

對於電銷業者的抗議,保險局搬出《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說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同人須親晤的法源依據,保險局官員進一步解釋,保險法雖然沒有明文要求親晤,但要確認「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目前只有透過親晤才能達成。

要被保險人相同,親晤規定擬放寬

至於要、被保險人同一人的高額保件、投資型保單,以及保費逾五萬元的產險保單必須親晤,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保險局官員表示,這些都是比較可能發生招攬及理賠爭議的保單,因此一併要求電銷業者必須親晤。

撇開法令規定不談,保險局官員強調,保險業自律規範也將「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列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有損保險形象之行為」,可見保險局要求電銷業者遵守親晤規定並非刻意刁難。

不過據了解,在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的要求下,保險局目前正研議修法,針對要、被保險人同一人的高額保件、投資型保單放寬親晤規定,至於第三人訂立的保險契約,也就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件,則因保險法第105條已明確規定被保險人須書面同意,未來將不會有放寬或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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