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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芳57歲32年年資,若現在就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她可以有2種選擇:
領一次給付:32年年資,換算後可領到45個月(前15年1年1個月,可領15個月,超過15年的部分為17年,1年2個月,可領34個月,合計為49個月,但條例規定最高以45個月為限),假設永芳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元,則可領到180萬元(45×4萬=180萬元)的老年給付。
領老年年金:永芳雖未滿60歲但已滿55歲可領減額年金,她現年57歲每提前1年減領4%,共提前3年,因此每月可領1萬7,459元【40,000元×1.55%×32年×(1-3年×4%)=17,459元】的減額年金。
領老年年金期間身故 還有遺屬年金或差額金可領
如果永芳選擇領一次給付,領完退出勞保後便不再有任何勞保保障;但若選擇老年年金,永芳在未來領取年金期間身故,如果遺有符合條件的遺屬,遺屬還可請領遺屬年金,額度為永芳老年年金17,459元的50%,即8,730元。
如果永芳領沒幾年就身故時,只要所領取的年金總額比一次給付還少時,家屬還可以再領取差額,而且對請領的家屬沒有條件限制。但是,差額金與遺屬年金只能選一個,也就是若選領差額金後,就不能再領遺屬年金。
以永芳月領17,459元來說,只要沒有領超過104次(即8年又8個月),也就是永芳只要在65歲又8個月前身故的話,所領的年金總額就會比一次金180萬元還少,這時候家屬就可再領差額金。
假設永芳62歲就身故,僅領過5年、60次,合計為104萬7,540元(17,459元×60=1,047,540元)的老年年金,這時候永芳的家人就可再請領75萬2,460元(1,800,000-1,047,540=752,460)的差額金。假設永芳的先生大她2歲沒有工作參加國民年金,那麼永芳的先生便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這時候他可以不領75萬2,460元的差額金,改選領永芳老年年金的50%,即8,730元的遺屬年金。而且當他年滿65歲時還可領國民年金,到時候勞保局會將遺屬年金與國民年金合併一起給付。
如果永芳是在65歲又8個月之後身故,所領的年金總額就超過一次給付,已沒有差額金的問題,但只要有合格的遺屬,就還是可請領遺屬年金。
加保期間死亡可領遺屬年金 也可改領老年一次給付
雖然永芳現在提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就可以馬上領到一筆老年給付,或每月就能開始領減額年金,但因為必須辦理退職,如果永芳的公司有提供團體保險與相關福利的話,永芳也會因此無法再享有公司的各項福利與團體險保障。
此外,領取老年給付後,依規定就必須退保,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因此,包括勞保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權益也會因而終止。
但是,如果永芳不想失去公司的福利、團保與勞保的保障而繼續加保的話,萬一在加保期間身故,家屬是否就只能領到35個月的死亡給付?
根據新修訂的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勞保年資滿15年,並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家屬除了可領死亡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也就是說,永芳繼續加保後萬一身故,家屬可以不領身故給付,而改請領老年給付。假設永芳繼續加保2年到59歲時身故,依上述規定,她的家屬便可不領35個月的死亡給付,而改選領45個月、180萬元的老年一次給付。
雖然45個月的老年給付比35個月死亡給付高,但因為老年一次金最高就是45個月(除非超過60歲繼續加保,最高可達50個月),只要30年年資就已達45個月的上限,因此不管永芳再加保幾年,老年一次金都不會增加,永遠被限定在45個月內。
由於永芳的先生符合遺屬的條件,而遺屬年金會隨著年資的增加而提高,因此若改選領遺屬年金應該會比較有利。以永芳再加保2年,累計年資已達34年時身故來看,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身故,遺屬年金為投保薪資×1.55%×年資,因此,永芳的先生每月可領到2萬1,080元(40,000×1.55%×34年=21,080)的遺屬年金,只要領超過7年就會比領一次金有利。
不同方案優缺點各異應依需求做選擇
到底永芳該如何選擇?
或許把這幾種方案一一列出,在考量自己對資金使用的需求、公司的福利、團保內容、勞保保障,以及先生的身體狀況等,應該就能找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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