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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罹舌癌未告知 保險判免賠
文/葉惠娟 | 2014.02.24 (新聞)

王姓男子99年8月16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變額萬能壽險300萬元,101年2月18因王男因罹患舌癌併肺轉移身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沒想到保險公司主張王男投保時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家屬憤而告上法院,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保險公司免賠,全案定讞。

保險公司主張,98年7月9日王男到牙醫診所進行口腔檢查,醫師發現王男舌頭左邊有疑似白斑的情況,但王男卻在要保書「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的問項勾選「否」,顯示投保時未據實說明,而且王男在99年10月9日到醫院急診時主訴「舌頭腫塊幾個月,未治療及切片」,99年10月11日入院診斷為舌癌第4期,足見王男投保前已經有舌頭腫塊的病灶。

保險公司還主張,王男於99年7月9日、8月18日先後向其他壽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200萬元、定期保險300萬元,證實王男投保時已有逆選擇的情形。

王男的家屬認為,王男到牙醫診所是為了治療齲齒,醫師並沒有將舌頭白斑可能導致的後果一併告知,而且王男事後沒有立即到醫院檢查舌頭,足見不知道嚴重性。

法官指出,從王男99年7、8月密集投保三件保險契約,投保時間與發現舌頭腫塊時間接近,判斷王男縱使未聽從牙醫師建議接受進一步檢查,但投保時舌頭已有不適腫塊的症狀,填寫要保書時應可想起牙醫師的建議,然而,王男卻未在投保時提出,顯然違反告知義務。

法官表示,舌頭白斑為口腔癌癌前病變的一種,經長時間演變後,會形成口腔癌,王男違反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因此判保險公司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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