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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意外險理賠案>墜樓身亡原因 誰來舉證?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9.13 (新聞)

墜樓是意外或是自殺,對家屬來說都是失去一個至親,但在保險裡,兩者意義大不同。一名患憂鬱症舊疾的女性墜樓,被懷疑是自殺,究竟舉證責任在誰頭上?

今年23歲的魏婷婷(化名),被人發現陳屍在住處大樓的中庭,警察到場調查,發現魏婷婷應該是從自家陽臺墜樓,現場沒有打鬥的跡象,也沒有遺書,客廳桌上有幾瓶啤酒空罐,盤問親友鄰居,也沒有發現魏婷婷與他人有情感或財務糾紛,排除他殺可能,研判可能是自殺或意外墜樓,最後由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類型勾選為意外,死因則為由高處墜樓導致顱內出血、全身多處骨折。

幾乎快被喪女之痛壓垮的魏爸爸,向女兒投保意外險的產險公司以及學生團保申請保險金,卻雙雙被打回票,保險公司認為魏婷婷過去有憂鬱症病史,而且陽台女兒牆有一百多公分,不是刻意攀爬根本無法越過,自殺可能性高於意外墜樓,魏爸爸則堅持女兒的憂鬱症已經治癒很久,應該是因為酒醉平衡感不好造成意外墜樓。

雙方調解不成鬧上法院,一審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意外險的保費很低,就舉證責任上,應由主張請求權利益之人負大部分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魏爸爸必須提出有利證據,證明魏婷婷的墜樓不是故意自殺、符合意外險的理賠要件,在雙方都沒有直接證據之下,判魏爸爸敗訴。

但是,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卻認為,申請理賠是受益人的權益,如果保險公司要拒絕理賠,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魏婷婷是自殺,屬於除外責任,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是自殺還是意外,往往很難認定,除非有人親眼看到被保險人是決意自殺,否則被保險人有沒有留下遺書、過去有沒有憂鬱症史等,都只是間接證據,到底是自殺還是意外,只有被保險人自己知道,最終還是得靠法院來判決,不過因為法官的見解往往並不相同,因此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理賠,各審判決很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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