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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罹患躁鬱症日間住院349天,保險公司以不符「住院」定義拒賠,一審保險公司勝訴,但二審法官列舉數個理由一舉翻盤,判賠55萬元。 |
台北一名洪女在民國93年向遠雄人壽投保終身壽險與終身日額醫療險附約,101年8月洪女被北醫診斷罹患雙極症(俗稱躁鬱症),分別在102年11月、103年12月兩次入住北醫日間病房治療,實際住院日數349天。但遠雄人壽以「日間住院」不符契約的「住院」定義,以及洪女在投保時已患雙極症等理由拒絕理賠,洪女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法官指出,洪女94年11月開始到北醫初診,就病歷資料難判斷洪女在投保前已經罹患雙極症或相關精神疾病,保險公司以保險法127條拒賠並不合理。
[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不過,有關洪女日間住院治療到底算不算「住院」?
[附約第2條第6款]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法官認為,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住院是病人必須住進專屬病房與病床,暫時以醫院為家,隨時得以接受醫療團隊治療。從日間病房的出席紀錄可看出,洪女每天固定時間報到,可以隨時進出,接受職能、復健活動等治療,跟一般住院的醫療處置方式、受拘束程度不同。
不管是精神衛生法投保時的25條,還是修正後的35條,「日間住院」、「日間留院」都是對病人的精神醫療照護方式,與契約的「住院」定義無關,認為洪女的日間住院治療並非該保單所指的保險事故,一審判洪女敗訴。
不過二審法官有不同看法:
1.洪女是經過醫師診斷而接受日間住院治療,符合條款「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院診療時……」。
2.治療時間(10:00~16:00)已涵蓋一般所指「全日工作」的時間,從出席紀錄、就醫紀錄也看得出來洪女確實接受治療。
3.投保當時的精神衛生法將全日住院、日間及夜間住院併列為精神治療方式,可見「日間住院」是住院的型態之一。
[精神衛生法第25條](96/7/4修正前)
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
[精神衛生法第35條](修正後)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其他照護方式。
前項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以專業經營醫療保險的公司來說,對精神衛生法的規定難推託不知情,附約上沒有區別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可見保險公司已經將這三種醫療方式納入「住院」的危險評估來計算保費。
5.商業醫療險不同於健保,醫療險以被保險人的危險性及理賠水準核算保費,健保則是以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定率,兩者的危險分擔基準不同,保險公司拿健保局、衛生署對健保的函示內容來抗辯醫療險的定義問題,並不合理。
6.投保醫療險的目的,是為了以保險金彌補住院導致不能工作的損失、醫療費用等,洪女每天10時到下午4時要到醫院報到,剩下的時間很難找工作,且從醫療費用看來並沒有道德風險。
依上述數個理由,二審判保險公司給付55萬餘元保險金,不得上訴。
(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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