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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買的舊保單,等到真要賠的時候,才發現條款早就改朝換代?日前消基會接獲一名保戶陳情,因重鬱症到醫院日間病房治療數月,不料以20年前買的終身醫療險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主張「並非全日住院」,僅理賠部分比例。
「日間留院」是精神科門診提供病友在白天到醫院治療,晚上返家的長期復健療程,由於精神疾病多屬慢性病,因此需要病情持續追蹤,一邊適應生活能力。
一名資深壽險商品部主管表示,在民國87年以前的醫療險保單,將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列為除外不保,直到87年1月1日頒布新的「醫療住院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才將精神疾病納入保障。87年前的終身醫療險保單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原先沒有將精神病風險精算入保費中,自然也沒有賠付的問題,可照原契約辦理。
至於「日間留院」究竟賠不賠,則到103年才再次修正示範條款,保險公司可視狀況修改保單內容: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該主管認為,健保將精神疾病的治療明確分為日間住院、全日住院兩類,而健保也未將日間住院納入「住院」類計算,示範條款作出這番修正有其道理,加上日間住院的道德風險高,部份保險公司寫明不賠,也有其考量。
但是,該名商品部主管也坦言,早年的醫療技術與分類不如現在詳細,舊版的醫療險保單條款可能有模糊空間,若是遭遇類似的糾紛,一般而言保險公司都會概括承受,賠付保戶應有的金額。
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吳瑞雲則認為,條款沒有明確將住院分為全日及日間,保戶在簽約時認為同屬一種,是合理的期待,因此依照保險法54條的規定,若條款上有爭議,應該要以「對保戶有利」的原則做解釋。
保險法第54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事實上,法院在日間住院等同住院的這一點,也有兩派意見,一派認為保險契約沒有額外註明「住院」得24小時在院,不應自行解讀。另一派則認為,一般民眾認知的「住院」是指將醫院暫時當作住家以治療,短暫停留醫院並非常人共識,不能等同論之。不過,「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原則大抵不變,判決被保人勝訴的較多(可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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