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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健康醫療百科
病人自主善終立法通過 壽險賠嗎?
文/沈瑜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5.12.24 (新聞)

醫療越來越進步,許多人可能本正要踏入鬼門關,被醫療救護一把抓回陽間,得以倖存,然而即使活了下來,卻可能是靠醫療器材維生,心臟停止,就用葉克膜;無法呼吸,就插管;腎臟衰竭,就洗腎;不能自行飲食,就靠灌食或針筒注射。病人既要承受病痛,又雪上加霜承受醫療行為之痛,雖然活著,卻可能活的生不如死,但是病人無法拒絕醫療,因為《醫師法》要求醫師必須對危急病人施救,若不施救,未來恐將面臨法律訴訟。

本(12)月18日《病人自主權利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賦予意識清楚的重症患者透過「預立醫療照顧計劃」諮商,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指示」,指明自己希望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衛生福利部表示,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公布3年後施行。

現行法案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接受醫師可經「末期病人」承諾或受其囑託採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擴增符合資格者,包括末期病人,及其他4種: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疾病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的病人。以上條件需經2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半年以上至少2次照會確認。

「預立醫療指示」,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決定,預立醫療決定生效需符合3項規定:經預立醫療照顧計劃諮商通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2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該法還賦予病人「知情選擇權」,也就是病人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病情、醫療選項以及可能成效與風險等。

當病人知情若不受「維持生命治療」(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及照護措施),恐不久於人世;而《保險法》第109條明訂,投保壽險2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可不給付保險金。自主預立醫療指示算是壽險的自殺或故意行為嗎?

所謂故意自殺,在保險的認定上,是圖謀保險給付而萌生短念,違背保險精神,又有道德風險問題,不過投保壽險2年後,死意仍堅決,恐是有難言之隱的苦衷,保險公司斟酌情況,可能接受理賠。

壽險公會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明訂,符合法定要件而拒絕醫療的話,就不符合自殺要件。只要獲得醫師鑑定,詐保的道德風險很難成立。

壽險業者則表示,重症病人若沒經過積極醫療之下,通常活不過半年,在繼續施行醫療行為,也只是延長痛苦,在此之下預立醫療指示,不算自殺、故意行為。「99.9%保戶都是善良的,保險尊重生命選擇,了解再繼續治療只是徒留痛苦,所以若在上述情況下過世,仍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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