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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著有一天可以開設民宿的奕賢,大學畢業後決定先投入旅館業累積經驗。因為他的聘僱合約書上有一欄需要保證人簽名,因為認識的人不多,所以奕賢只好請好友簽名,沒想到好友看到文件上「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等法律文字後,一口回絕,令沒有人脈的奕賢不知如何是好
許多人在求職或親友求職過程,被要求填寫保證人文件,但俗話說「人呆才作保」,尤其面對合約書「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法律文字,更令求職者尋找保證人過程備感艱辛。
保證人責任限縮,企業主保障有限
提到企業主透過人事保證制度轉移「用人不當」、「識人不清」風險,優理商務法務事務所律師劉倩妏表示,八十八年後民法限縮人事保證人的責任之後,保證範圍已不再無限上綱。
目前人事保證範圍包括,一,僅保障「契約生效後」企業主對受僱人的請求權,且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為限;二,企業主必須先向受僱人請求賠償而無效果,才可向保證人請求賠償;三,人事保證未定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四,保證期間最長為三年;五,風險升高時,企業主應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具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劉倩妏解釋,如果受僱人曾經虧空公款,保證人不需要負簽署契約前的責任,且保證人的保證金額最多以該員工一年所得為限,超過一年所得的賠償,除非雙方同意且另行約定,否則與保證人無關。例如一位年薪五十萬元的員工虧空公款千萬元,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仍以五十萬元為限。
再者,企業主向保證人求償前,如果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必須先透過保險理賠,或先向受僱員工求償,或透過擔保品取償,不過,如果保證人簽署的是連帶保證人文件,企業主
就可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受僱員工求償。
人事保證的約定期間最長為三年,當員工任職超過三年,企業主需與保證人重新訂約,如果員工找不到保證人,企業主不能以此理由資遣員工。
此外,如果因為工作內容、地點等調整,加重保證人責任,例如從總機調整至經手金錢的出納或可以接觸更多機密的工作,則企業主依法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員工責任升高為由主張終止契約。一旦企業主向受僱員工請求賠償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保證人也可以根據這項條款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劉倩妏指出,保證人又可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後者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法律責任比前者大很多。
劉倩妏指出,保證人在合約明文拋棄先訴抗辯權,就代表成為連帶保證人,反之,如果合約沒有記載拋棄先訴抗辯權,但有出現「連帶保證」字樣,仍代表拋棄先訴抗辯權。
民國八十八年前保證人的責任沒有期間與金額限制,八十八年後保證人的責任限縮,部份企業主為確保權益受損時可以獲得彌補,一方面將聘僱合約書與人事保證契約分開,另一方面以連帶保證的方式擬定人事保證契約的內容。
劉倩妏說,人事保證合約或是聘僱合約都只限定與受僱人職務有關的責任,一旦企業主擴張責任,另擬連帶保證書,羅列了與職務無關的保證內容,未來如果產生爭議,則需要透過訴訟重新認定保證人的責任。
劉倩妏強調,依據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保證人需要本人親簽或授權證明,合約才會有效。
將來若被保證人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雇主即可同時向受僱人及連帶保證人求償。其中職務上的行為,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例如旅館的清潔人員,藉清潔之便取走房戶的東西,就是與職務上有關,如果在清潔過程向房戶借錢積欠未還,而是否同意借錢是房戶可以決定的,因此連帶保證人不需負責。
劉倩妏提醒,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被求償時,保證人要注意是否為契約生效後的責任、是否在三年人事保證期限、賠償金額有無特別約定、是否在民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內,以及是否有可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
劉倩妏認為,就法律層面而言,保證人有許多可以用來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方式,因此建議企
業主不妨透過商業保險保障人事風險。
員工不誠實行為,有險可保
兆豐產物保險協理江坤琳指出,為保障企業因為員工侵占、偷竊、虧空公司財產等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產險業推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簡稱員誠險),如果保障範圍包括企業因員工過失,而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就要另外投保人事保證保險,不過因保費較高,市場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為主。
江坤琳進一步指出,員誠險的保障範圍除了員工單獨或共謀的不誠實行為,還包括受託保管財產損失而依法應負擔賠償責任,例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大樓管理服務業務,並聘僱社區總幹事協助相關事務,即可投保員誠險,分散總幹事侵占住戶財產導致管理顧問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
江坤琳強調,企業聘僱一名員工就可以投保員誠險,保費由企業主繳交,被保險人為企業主,員工無法以個人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
影響保費七因素
至於投保員誠險需要多少錢?保險公司降低或提高保費的可能因素有那些?
江坤琳表示,員誠險保費除了考量行業別之外,其他包括職務別、企業的資產規模、保險金額、自負額、追溯期、過去的損失率等,也都是保險公司計算風險的重要依據,風險等級愈高的企業,保費也就愈貴。
其中的追溯期,是員誠險比較特別的設計,可保障保險契約生效前的賠償風險。江坤琳舉例表示,企業自(102)年開始投保員誠險,但聘僱多年的員工可能在企業主投保前就有不誠實行為,因此員誠險的保障期間通常可追溯至保單生效前一~二年,必須注意的是,保單的追溯期間越長,保費也越高。
提到員誠險的保費,江坤琳舉例表示,員工總數約700人的證券、投信、期貨公司,每一事故保額一百萬元,每人每年保費約1150元,如果幫職務風險較高的100人投保,則每人每年保費高達2200元。如果是相同人數的餐飲業替全部員工投保,每人只要600元,就算幫職務風險較高的100人投保,每人也不過1100元。
江坤琳指出,隨行業別不同,員誠險保費可相差1~3倍,內部管理也是影響保費的重要因素,以餐飲業為例,包括進帳是每天或每週存入銀行等作業都是保險公司評估風險的考量因素。
發生保險事故,五日內通報
萬一被保證的員工發生挪用公款或竊取公司財物等行為,企業主應檢具理賠文件向保險公司申報出險。一般來說,理賠文件大致包括出險通知單、民事或刑事告訴狀、法院判決書等,而根據行業特性可能還需要提供查帳、對帳紀錄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例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需檢具管理契約影本。
為了盡快釐清理賠責任,江坤琳表示,保單條款通常會要求企業主在出險後五日內提出理賠申請,並在三個月內提出損失清單。另外,由於員誠險為犯罪保險,而保險公司沒有調查權,為了確定責任歸屬,企業主還要對該名員工提出訴訟,保險公司才會根據訴訟結果理賠。
江坤琳提醒,如果企業與員工和解,需經保險公司同意,以免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超過保單給付範圍,或是損害保險公司對受僱人求償的權益。再者,如果企業對不誠實員工繼續交託經管財產,因此增加的任何損失,保險公司將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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