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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游泳池溺斃 公共意外責任險賠不賠?
文/鄧佳惠 | 2015.11.24 (新聞)

苗栗一名徐姓男子3年前在苗栗體育場巨蛋場館的游泳池內不慎溺水,呂姓救生員施以人工呼吸後將他送醫急救,徐男因溺水導致腦缺氧,成為植物人,8個月後因腦缺氧合併植物人狀態、呼吸衰竭而死亡。

經營苗栗巨蛋場館游泳池的寬馳運動行銷顧問公司,和徐男家屬以150萬元達成和解,因營業處所游泳池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附加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只要在游泳池開放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保險公司負起賠償責任,於是向保險公司請求已賠償徐男家屬的150萬元賠償金,豈料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徐男本身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已十多年,若徐男是單純溺水,周圍遊客應該可以即時聽到呼救聲,但徐男溺水是被一名游客發現,徐男是以臉部朝下、趴在水線道呈現溺水狀,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徐男是因心臟病發作,導致溺斃死亡,公共意外責任險中所定義的意外事故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既然是因疾病所引起,公共意外險不予理賠。

法官審理,因徐男未進一步解剖判定死因,於是法院檢附診斷證書及部分病歷函詢醫療院所「徐男有無可能因游泳引發心臟病發作?」醫院回覆,溺水造成全身性缺氧也可能導致患者心臟病發,無法從病歷資料得知徐男是不是因心臟病發,導致溺水。而保險公司也無法舉證,有慢性疾病不得從事游泳活動,也無法證實溺水呈趴下姿勢是因「疾病」所致。

法官判決,保險公司應以寬馳運動行銷顧問公司賠償給徐男家屬的150萬元,扣除保單約定的自負額2,500元,應賠償149萬7,500元,全案可上訴。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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