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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網拍賣家陳先生透過宅配業者寄送中古音響擴大機給宜蘭的買家,依規定在配送單據上填寫商品價值12,000元,但買家收到商品時發現有毀損並退貨,陳先生認為,宅配業者在運送過程有瑕疵,應照價賠償,但宅配業者僅願意賠償3,000元。企業可透過貨物運輸保險轉嫁運送過程的損失,而消費者「個人」的損失能不能轉嫁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是一種定值保險,契約雙方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如造成財產損失,無論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公司須以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華南產險水險部承保課襄理唐傳宗表示,貨物運輸險類似全險概念,承保偷竊、毀損、颱風、洪水等因素造成的損失,由貨物公司(貨主)投保。而當貨物送到宅配業者手上時,若在宅配過程有疏失,理應由宅配業者負責,因此,宅配業者通常會再投保運輸責任保險,承保運送過程中除了不可抗力、物品性質(如玻璃易碎物等)、買賣家過失(如買、賣家填錯地址等)因素以外的損失,有報價單的商品就照價賠償,無報價單的商品會依客戶事前提供的「物品價值憑證」作為理賠金額依據。
此案,賣家陳先生以「有填寫商品報價單」為由,向宅配業者求償,但宅配業者卻以「二手商品難以估算價值」為由,僅願賠償3,000元。唐傳宗指出,儘管商品並非全新,仍有折舊後的「重置價值」,且陳先生也在網路上找到同款商品要價13,800元,並未浮報價格,宅配業者理應照價賠償。
消費者發生宅配運送糾紛時,究竟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宅配業者通常會要求民眾填寫一張託運單,包含寄件人與收件資料、物品體積、運送時間等,並在角落以極小字體註明運送契約,如:本人同意運送契約免責條款及賠償金額以新台幣30,000元為上限等字。
宅配業者也看中消費者通常不願對簿公堂的弱點,藉以損害消費者權益。但根據《民法第649條》規定「運送人交與託運人的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的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唐傳宗指出,除非甲、乙雙方正式簽章訂立民事同意契約,這些賠償上限金額才有效力。換句話說,儘管宅配業者在託運單上載明物品毀損賠償金額以30,000元為上限等責任限制,但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效力,消費者仍可照價求償更高的損失金額。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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