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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李姓女子2012年帶著1歲的兒子至診所打預防針,於等待過程中,男童在診間奔跑,並進入工作區,撞倒護理師放在置物櫃上裝有熱水的保溫杯,男童右上臂及右胸壁受到3%二度燒燙傷。李女認為診所沒有將工作區與等待區以活動布簾區隔,導致工作區與等待區形成一開放空間,疏於監督與管理安全環境,且護理師知道求診者不乏幼童,應避免讓幼童接近危險物品,以未盡注意義務為由,向診所提出告訴,索賠醫藥費及精神賠償等費用20多萬元、整形除疤等費用30萬元,共50多萬元。
診所認為,工作區屬診所護理人員私人空間,並不開放給病患及家屬任意進入,且護理人員曾多次向男童父母勸說應注意小孩行動安全,但都未見父母配合,診所並無責任。
彰化地院一審時認為,求診者有許多幼童,診所應善盡注意義務,於診所空間營造對幼童安全友善環境,因此判診所須賠償40多萬元。診所不服上訴,經台中高分院審理,診所護理人員疏忽將該布簾拉上,致工作區與等待區形成一開放空間,且將熱水放在幼童容易碰觸之處,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但是,男童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監督法律上義務,卻放任男童於診所內活動,也難辭過失之責,故改判診所須賠償25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如果該診所有投保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保險公司是否理賠25萬元?產險業者表示,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三人在醫院或診所等醫療機構內、及使用儀器或其他設施發生意外事故,或是醫療機構的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疏忽或過失、或供應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需負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時,則可理賠。
本診所護理人員疏忽將布簾拉上,致工作區與等待區形成一開放空間,且將熱水放在幼童容易碰觸之處,等於是執行職務時因疏忽或過失致生第三人損害,屬於承保範圍,保險公司會依約就超過自負額部分,理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及抗辯費用。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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